导读:2025年3月,天津市启动建国道29号院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性征收项目,这座始建于1930年的折衷主义建筑群内,12家经营超20年的老字号商铺面临搬迁。承租人联名提出诉求: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最新修订条款,要求参与补偿款分配。这一争议直指历史建筑保护与商业利益平衡的核心矛盾——当城市更新遇上历史文脉传承,商铺承租人作为实际经营主体,其财产权益如何在新规框架下得到公平保障?
1、法律关系的三重解构:历史建筑征收的特殊性
物权与租赁权的冲突: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征收补偿以产权人为核心对象,但第三十二条明确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获“高于市场评估价”的腾迁补偿。建国道29号院作为直管公房,商铺承租人虽非产权人,但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权具有物权化特征,形成“所有权-租赁权-经营权”的三重权利结构。
补偿类型的二元划分:
直接损失补偿:包括装修残值(可按《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评估)、搬迁设备损失等有形损失;
衍生权益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按前三年均利润的1.2倍计算)、客户资源流失等无形损失。2024年河北区法院判例确认,历史建筑特有的“老字号商誉”应纳入补偿范围。
新规创设的特别请求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增设“实际经营者优先续租权”,规定腾迁补偿需考虑“历史经营连续性价值”。这一条款成为建国道承租人主张补偿的新依据。
2、补偿分配的实操困境:以建国道29号院为例
产权调换的可行性障碍:历史建筑不可复制性导致产权调换无法实现;现有安置房源多位于新兴商圈,与老城区的区位价值差异达40%以上。2025年4月南开区类似案例显示,异地安置商铺空置率超60%。
评估方法的技术争议:现行成本法未考虑历史建筑的“文化溢价”(建国道片区文旅价值评估达12.8亿元);收益法适用时,承租人提供的经营流水未被完整采信。和平区2023年判例指出,评估报告遗漏承租人贡献属程序违法。
分配比例的规则冲突:公有非住宅承租人法定可获得80%房屋价值补偿;但《天津市商铺拆迁补偿标准》允许扣除“土地增值收益”(占比约35%),导致实际到账比例缩水。
3、权益保障的突破路径
合同约定的补充作用:租赁合同明确“征收权益分配条款”的效力优先(参见2024年津高法民终字第173号判决);无约定时,可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情势变更。
行政程序的合规性质证:核查腾迁许可证载明的补偿方案(依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评估复核时重点论证“经营贡献度”(需提供完税证明等原始凭证)。
司法救济的创新探索:提起补偿标准之诉时,可申请“文化价值评估”专项鉴定;参考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49号指导案例,主张“历史经营损失”的跨期补偿。
结语:建国道29号院的补偿争议,本质是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历史价值与商业逻辑的深刻碰撞。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所有权中心主义”时,天津市通过地方立法赋予承租人“超比例补偿”的特别保护,这种制度创新值得肯定但仍有完善空间。未来立法应建立“三维评估体系”(物理价值+文化价值+经营价值),明确承租人对土地增值部分的合理分享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