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入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上房屋,仅靠村民会议作出一份决议就能强制腾退拆除了?在明律师一再强调“帮拆”行为的非法性,村委会依旧我行我素,那么街道办事处又该怎样依法监督纠错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彭诚律师团队的冯昭华、彭诚律师在B市f区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村委会凭一纸决议拆除了村民的房屋,村民邮寄申请街道办整改却未得到任何答复。
那么县级政府将在行政复议审查中给出怎样的裁决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否赋予了村民会议决议某处房屋“存在与否”的权利呢?
【基本案情:一纸村民会议决议,11个宅院没了?】
委托人王先生在B市f区某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上房屋,门牌号为43-1号。2009年涉案片区即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但委托人一直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征收方协商一致。
2023年9月,涉案村的村民会议形成决议一份,提出“为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决定对剩余11个宅院进行腾退”,王先生的宅院就在其中。
2023年10月,王先生的宅基地上房屋被强制拆除。王先生在通过法律程序获取该份决议后,认为该决议的内容明显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涉嫌对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粗暴侵害。
2024年10月,委托人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邮寄《责令整改申请书》,请求街道办依法责令村委会整改涉案决议,同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可是街道办在签收后却始终未就该份申请作出任何答复。2025年3月,委托人王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彭诚律师团队的冯昭华、彭诚律师指导下,向B市f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那么,村民会议有无权利作出所谓的“腾退宅院”决定呢?

【律师解析:“腾退”必须途径合法,“村民自治”不能啥都干】
本案受理后于2025年4月延期审理,区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修订后的程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街道办辩称其已针对申请人同村村民的《责令改正村民会议决定申请》进行了调查处理,已认定涉案村民会议决议的内容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悖,并已于2024年12月向村委会下达了《告知书》,履行了其法定的监督纠正职责。
而本案中王先生的申请整改事项与此前同村村民的申请事项为同一事项,故被申请人已责令整改完毕,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对此,彭诚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在听取意见环节中指出,被申请人街道办对他人的申请履职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对申请人提出的《责令整改申请书》进行了处理,仍属于未履行其法定职责。
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在签收申请人的责令整改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该份申请作出了处理,其不予答复本身就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二位律师同时强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本案中,涉案村民会议决议明显超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的村民会议有权讨论办理的事项范畴,涉及对村民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明显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
据此,涉案村民会议决议显然应当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纠偏,申请人王先生向街道办提出的申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街道办理应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并给予答复。
案件结果
2025年5月30日,B市f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复字〔2025〕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街道办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整改申请书》依法进行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彭诚律师团队的冯昭华、彭诚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腾退”本身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其是否合法、能否执行关键要看所采取的途径是否有法律依据。所谓的组织村民“帮拆”的操作明显不具有合法性,村民会议更是无权决议去强制拆除任何村民的房屋。
村民们一定要对腾退项目提高警惕,在听到风声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程序有效守护自己的家园,将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拒之门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