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裁决怒冲冠,法庭辩论斗牛欢。
资格无有枉法判,哪管失信水翻船。
有理冤魂走天下,权力任性衙府前。
布衣皆盼彩霞照,总有天光到民间。
本文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的委托人程瑞林编写整理,记述了参与其拆迁行政裁决案件庭审的全过程。(根据2015年4月13日开庭裁决实况整理)
程:我们保留意见,让书记员记录在案。下一个问题就是,我本人至今没有收到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第六条、第四条所规定的一些材料。所给我的材料里面全部没有这些材料,第一个裁决申请书我收到了,法定代表人证明没有,权属说明没有,评估机构的说明有,送达证明有,安置方案没有,就是连新盛公司对我的房屋或者说对韩山是怎么样安置的安置方案都没给我。但是我从其他人那里得到了这个安置方案。要按照程序来说,他应该送达给我的。第四个,不少于三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的记录至今我没有见到。第九个,已达成协议数超过比例的证明,这个也没有。第十,其他有关裁决的证明材料也没有。我想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对于此次开庭,对于我的房屋就是我的这个问题,要想让我全面的阐述自己的权益的话,那么,这些材料我都应该见到。我认为,在这一点上是我是有知情权的,不给我等于剥夺了我的知情权。请首席裁决员认定。
江:在这方面,在查证质证当中,由申请人提供这些证据。在辩论环节和质证环节,可以发表你的意见。其他几位被申请人还有要补充的吗?
杨:根据刚才被申请人所陈述的裁决方面的内容,针对这个提出以下质疑,希望得到申请人的回应:第一个问题,我们首先说龚吉祥的。上面所述,被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是488.82平方米,以2005年泉山区规划局泉山区房产管理处共同测量为准。就这个问题,第1,建筑面积的多寡意味着对被申请人的利益的多少,是被申请人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现在的问题是,规划局、建设局与房产管理处共同测量的标准是什么?共同测量的证据是什么?我们这是第一个问题。第2,由这两个部门共同测量产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哪里?第3,共同测量的结果是否要送达给被申请人?如果不送达的话,法律的依据是什么?我们关于这个问题就提这三个问题。第二,在申请人陈述中说,根据徐州市政府第78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这里表达的含义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标准是依据78号令制定的,当然还依据了其他的文件。我们问的问题是,这里面的其它相关文件是什么?不能泛泛而言,一定要具体的列出来,如果其它文件也涉及到补偿标准,我们有权对这个补偿标准特别关注,这是我们的提问。第三个问题,也是上面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上面说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款是多少?过渡费是多少?搬家费是多少?误工费是多少?货币补贴是多少?这些数字的得出需要有具体的法律文件的依据;我们需要申请人就每一组数字的得出列出它的法律依据以及计算公式,因为这直接涉及到我们利益的多寡,包括产权调换方式所得到的利益;在这里面,我们提到产权调换方式涉及到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以及安置房款这几个参数的确定到底是依据什么来确定的?比如讲:龚吉祥,安置房号湖西雅苑第2号楼一单元1402室,建筑面积87.36,这个数字是依据什么得出的?安置房款322795元,这个款项是怎么得出的?这个18楼的房屋基价是3660元/平方米,这个数字是怎么得出的?还有,14楼的定销房价格为3695元/平方米;这个定销房的价格是什么含义?依据是什么?这个,我们需要申请人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详细的阐述,因为这直接涉及到利益大小。当然其它的也有同样的原理,不在赘述。第四个大的问题,申请人在申请的最后面是这样说的:该拆迁户仍然要求原拆原建,拆一赔一,违章按合法,改变补偿安置政策。那么好:我们现在仍然要求原拆原建拆一赔一,这是我们绝不含糊的;但是有一个问题,我们提出了违章按合法,我们从来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来说“违章按合法”;这里面有一个问题,申请人认为的违章按合法是什么?就是说,被申请人的违章面积是哪一块?建筑面积是多少?是谁,哪个部门确定的违章?申请人一定要说明白,因为这一块涉及的利益比较大,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违建是不予补偿的,零补偿。既然违章建筑不能补偿,所以这个问题是今天裁决庭关注的一个最重要的核心问题。然后说:改变补偿安置政策。请问,我们改变补偿安置政策是哪一部分?也就是说,申请人你要说明你整个的补偿安置政策是什么?除了78号令,还有哪些文件?全部说出来!这个问题必须要较真的,不较真的话就会给人以可乘之机。那么,我们只是针对申请人的申请所列出的内容提出的四个方面的质疑。我们希望申请人能够针对我们提出的四个方面的质疑做出针对性的、明确的、具体的、详细的回答!才能够真正实现今天裁决庭所要审理的一个结果,不然的话,有可能就会形成一个走形式的过场。一开始我就特别强调了我们尊重我们的裁决庭就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尊重我们国家的法律。这个高度我们是认识到了,申请和被申请人是有这个思想觉悟的!(委托人程瑞林、龚吉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