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举义旗,试看谁能敌。
庭审糊涂判,歪嘴不稀奇。
公正选劣瓜,公平没有滴。
任性一边倒,枉法看权力。
本文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的委托人程瑞林编写整理,记述了参与其拆迁行政裁决案件庭审的全程。本部分进入了庭审了举证质证阶段,杨在明律师要求申请人阐明其对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的异议内容,以便庭审能够更有针对性的进行下去。(根据2015年4月13日开庭裁决实况整理)
江:另外几位被申请人还有其他要补充的吗?
龚:我来说一点:这个最后一段话,我是专门对这个申请书谈谈看法,好不好?程插话:请申请人回答完。
江:这是陈述阶段,回答可以放在辩论阶段进行。
程:我接着说。
江:有没有答辩意见?
程:有!等给你们一份;并递交证据
程:我把给首席裁决员的证据简单的介绍一下:因为这些证据是和我的答辩紧紧相连的。我的这些证据没有全部囊括在内,因为申请人没有把我刚才所说的材料按照江苏省拆迁裁决规程第六条所规定的全部给我。因此,我只能对我手中现有的材料进行答辩。我就以这些证据进行答辩。
江:程瑞林提交裁决庭证据:
第一组:
1.规划许可证001026号 2.2007-2020徐州市总体规划图 3.国务院【2007】第118号批复 4.徐州市政府【2008】35号文件 5.湖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节选) 6.湖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7.2013徐州市规划局答复书 8.韩山地块建设规划图
1.国家征收条例第21条第二款 2.江苏省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 3.徐政发【2009】20号文件
4.韩山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组:
1.2010年3月30日拆迁许可证 2.江苏省苏政地【2010】591号文件 3.评估结果报告
4.至委托方函 5.估价师声明 6.韩山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面积确认单
7.石立友判决书(节选) 8.2010年泉山区房地产市场年度报告 9.地区类别图
第三组:
1.宅基地证 2.出租房屋派出所证明
程:第一个,我的总体诉求1.根据文件规定,自愿选择就地安置。根据徐州市200920号文件规定,自愿选择就地安置。这是我的第一个诉求。由于我们办事处找到我给我做工作,我们徐鹏书记跟我做工作,讲到我们徐州市退了一步,在就近安置了一部分住房,所以,当时我也答应了,就提出第二个诉求,但是,从申请人所给我的申请书上来看,它只有一个,这一个就是原拆原建拆一赔一,违建算合法;这是完全错误的!可能拆迁办没有把这个递交给申请人所以才做了错误的表达。
第二个诉求是:为了给政府解决困难,退一步,可以接受部分就近安置,剩余的房屋平方数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周边住房的平均价位补偿,将来用此补偿再来购买韩山所建的房子。也就是这两个办法,最后一个办法是徐鹏书记给我做工作以后,我才改变的。
三、自愿选择就地安置问题,我想先谈这个问题;为什么?因为在这一块上,也可以说,是我在思想当中的症结。我要在说大一点,也可能是我们韩山没走的这些住户的症结。我们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刚才,首席裁决员江林同志已经宣读了。第一个是规划许可证第00026号;规划许可证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许可证,是我们徐州市规划局专用章;上面所注明的用地的项目和名称是棚户区改造括号是居住和公共设施。这个规划许可证证明了一个什么问题?证明了韩山是建居住的。这是第一个我要阐述的。第二个我要阐述的是2007到2020年徐州市的总体规划图,是从规划局得到的,并且把泉山区的规划图也得到了。规划图上在韩山地块明确标注的是二类居住地区;说明韩山地块还是居住。第三个是我们国务院国函〔2007〕118 号《国务院关于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这个文件就是对徐州市2007-2020总体规划的批复,即怎么样去建房子,韩山地块规划能不能改变?有这样一段话我可以读一读:徐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务院2007年11月14日。一旦总体规划制定实施之后,任何人不得改变。假如要改变,立即报国务院重新审批。第四个,徐州市徐政法2008第35号批文,《市政府关于同意中心区东北等七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这个批复下达的日期是2008年8月17日。原则同意你局组织编制的……湖滨等七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什么问题呢?说明在韩山,湖滨这个控制性详细规划在2008年已经批了。下一个就是:湖滨控制性详细规划我摘录了几个内容,这里面有二类居住用地,面积67.64;第二个,在韩山建有韩山小学,用地规模是1.2hm2,班级是12个,结合韩山村改造新建。这说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当中连韩山小学都建了说明还是有居住的房屋的。最后一个是韩山基层社区中心,在韩山村,面积是2700平方米,结合地块改造建设。这是徐州市政府批复的并且在此规划里规定的。还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上,标注的是二类居住用地。根据上述这几个规划来看,韩山是有居住房的。第四,于2013年1月15日,我们到规划局申请公开信息答复,规划局答复:泉山区韩山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没有调整。说明到2013年度,该韩山地块还是建设居住的用地。下一个,徐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上有马祥麟、檀什么处长和局长签字,上面明文规定为,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用地面积是443.03亩。再下一个,我们才韩山公寓里面看到了韩山的具体规划图;这个规划图上一共在韩山建设86415.32平方米中档住房,用于拆迁安置。就是在修理厂东修理厂西这一块。这个可以证明,在韩山不但有居住地还有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所以,在意思证据当中,我本人要求自愿选择就地安置,我认为没有错。这是第一组的证据,第一组的第二部分证据是自愿选择就地安置的政策;国家征收条例第21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可能我们的裁决庭可能说,这是新的条例规定的,老的条例没有;我认为,条例都有它们的延续性,对于一个公民来说,他有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待遇问题;有请裁决员考虑。第二个,江苏省的棚户区改造政策,在2009、2007年就有了;政策为:“坚持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就地、就近自愿选择,多元安置,货币结算。”第四个证据,就是徐州市的徐政发2009【20】号文件:韩山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拆迁安置政策为:坚持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就地、就近自愿选择,多元安置,货币结算。”什么意思呢,就是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刚才我已经提出了咱们城市的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据;城市的总体规划要求在韩山地块是居住用地,我没有违反政策。第二点,实行就地就近自愿选择,它特别强调了自愿选择,说明政府给了我一个自愿的选择权;我也可以选择就地、我也可以选择就近;就我本人来说,既然韩山有住房,又有安置房,所以我自愿选择了就地安置。我认为我的选择没有错!下一个,韩山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申请人下发的,既然申请人裁决我的房屋,申请人就应该把此安置方案给我,恰恰相反,也不知道申请人是什么目的什么问题,但是,我在其它地方收集到了该安置方案;该安置方案第一自然段说:“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徐政法(2007)22号、(2009)20号等相关配套文件,制定韩山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也就是说:这是什么意思呢?他所依据的3个文件,上面写个等,这3个文件的其中之一,就是2009第20号文件。徐政发(2009)20号文件怎么规定的哪?规定的,实行就地就近自愿选择;作为这一点,新盛公司申请人比谁都清楚,假如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安置,他应当把我安置在就地的韩山村;所以,我认为,一是在政策上国家、省以及徐州市都赋予了被申请人自愿选择就地安置的权利。二是在安置地的韩山地块将来的建设都标明是居住用地,且还有86415.32的平方米用于拆迁安置的中档住宅房,从两条证据链来看,一条是韩山建不建住房,一条是从国家到徐州市的安置政策允许不允许。我自愿选择就地安置是有理有据的。是符合国家和徐州市政府的政策的,我是依法遵守国家到徐州市的文件政策的。
在看看申请人这方面的情况,从这个安置方案可以看出来,头上写的是遵守2009第20号文件,但是,下面却换成了三类地区,把我们安置到三环路之外的三类地区。用一句不雅的话说,叫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这是第一大点,我要求就地安置,究竟错没错?有没有政策依据?违反不违反政策?
还有在安置方面的其他情况,从2009年至今,泉山区地块的居民是怎么安置的?通过我和其他人一起共同了解,申请人更知道,云龙湖南的大山头和屯里村是退山还林之外,与韩山拆迁时间接近的吴庄、官庄、段庄等等咱们泉山区范围内的,直至最近拆迁的本村一个居委会的小山子和现在正在拆迁的卧牛村,并且都有就地安置房,唯独韩山地块没有就地安置,本人认为这是对我们的不公平的对待。
在说一个小插曲,对韩山的就地安置问题,不是我一个人的意念,刚一开始韩山拆迁时,我们韩山人都签了要求原拆原建的申请书,并且都在上面按了指模;第二方面,韩山拆迁走了的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每逢没有事的时候,或者路过的时候,都得来他原来的家看一看。
江:现在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邵:对程瑞林提供的证据,规划许可证以及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许可证,还有评估报告真实性不持异议。
关于城市规划及国务院文件对徐州市城市形象的提升是尽了一份力量,城市规划和国务院的规划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国务院的规划跟我们韩山有什么联系?第二点,关于程瑞林提出的《规程》的第六条,这里写的很明确,是向裁决庭提供的,裁决庭是否要送达给被申请人由裁决庭决定。第三个方面,关于其它的证据(程插言:还没有谈到)都存有疑义,是复印件等我们搞不清来历,也从来没有见到过的。
江:申请人你只把持有疑义的说出来
第一组、二组2007-2020徐州市总体规划图、国务院118号批复、湖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韩山地块建设规划图,第三组,宅基地证等以上持有疑义。
江:另外两位被申请人还有没有证据提供?
杨:是这样的,裁决员,刚才我们希望申请人再确认一下,不要回答的含含糊糊。也就是说,除了第一组的第二第三第六第八以及第三组的第一之外,是否意味着其它的证据是没有疑义的?这是需要明确的。第二,有异议的这些证据,我们希望听到异议的理由。刚才申请人也说,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问题,我们也希望就异议的这三个方面来发表其意见。让我们真正了解申请人异议的方面究竟在哪里?我们希望就这两个问题能够得到首席裁决员的认可,以便申请人能够做到真正的确认和回答。
江:申请人是否有补充?
邵:关于这个文件,我不需要说明它的来历。对程瑞林提供的证据,在刚才的陈述中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至于说如何质证这是我的权利,不需要你们来说。
杨:是这样的裁决员,刚才呢我们表达意见很明确的,我们是说首席裁决员是否认可,我们刚才提出的两个问题?因为我们发现申请人回答的比较含糊,就是要他再次确认一下,第一组的第二第三第六第八明确的表述异议,对第三组的第一表示异议。我们想要申请人确认一下是不是这样?确认一下除以上有异议的之外,对其它的没有异议的话,我们希望书记员记录在案。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证据有三性,我们非常同意申请人的说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既然他对此有异议,他可以就此三性表达他的理由。我认为,这是一个质证的常识。否则的话,这样的裁决会还有什么意义?我觉得没有什么意义,既然你有异议,就应该表明有异议的理由吧?所以说我们并无不尊重申请人的意思,也不是质问的意思,我们只是提出我们的观点,希望得到首席裁决员的认可。
江:申请人,除你刚才提到的有异议之外的这些材料是否有异议?
邵:提供给我的时间太短,我无法来进行质证,可以待庭后,我把此证据查一下,然后给裁决庭送来一份,再来回复。
江:由此带来的司法风险你是否愿意承担?
邵:由此造成的我们愿意承担。
江:申请人刚才说的有异议的文件,请补充一下理由。
邵:刚才被申请人代理人说了,证据既然有三性,合法性,作为证据要提供原件,而程瑞林提供的三组证据有相当一部分未提供原件。(委托人程瑞林、龚吉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