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地拆迁中,签约期限是征收程序中的关键节点。征收补偿方案通常会明确规定签约期限,并告知被征收人逾期未签约的后果——征收部门将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补偿决定生效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规则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逾期未签约,并不意味着丧失了全部救济权利。从法律层面看,被征收人仍然可以在补偿决定作出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争取与征收部门重新协商。

1、征收程序的衔接与法定期限
征地拆迁中,征收程序的递进关系分为两次公告和两次启动司法救济的窗口期。第一次公告通常是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征收决定公告;第二次公告则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签约期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逾期未签约后的补偿决定与强制执行程序
当被征收人逾期未签约时,征收部门将按照以下程序推进:
第一,作出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前,征收部门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陈述、申辩权利。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第二,补偿决定生效。被征收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补偿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应当按决定履行搬迁义务。
第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将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补偿资金的足额到位情况等。强制执行申请应当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在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时,将对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
3、被征收人的法定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逾期未签约后,法定救济途径并未关闭。以下是被征收人应当重点关注的救济方式:
第一,针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应当在法定救济期限内(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启动救济程序。复议机关或法院将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二,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如果征收部门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补偿决定存在重大违法。
第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关键文件。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开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关键文件,核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补偿款拖欠问题可以通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等方式维权。
第四,签订补偿协议争取协商解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被征收人仍然可以与征收部门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后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或撤回起诉。在某案例中,被征收人通过EMS寄送《履行补偿协议催告书》,保留签收记录,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原告还可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征收部门专项账户从而避免补偿资金被挪用。
结语: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逾期未签约将面临征收部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但逾期未签约并不意味着全部救济途径的终结。被征收人仍然可以在补偿决定作出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争取与征收部门重新协商或请求法院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