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补偿程序中,被征收人的协商权利是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的核心制度安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1、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与征求意见制度
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与征求意见,是征收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改造提升项目中,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政府网站等渠道同步公示,被征收人有权查阅方案全文,了解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信息。
在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征收部门提交对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征收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被征收人提出的每一份书面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回复和说明。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这一规定为被征收人群体在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问题上表达诉求提供了制度化渠道。
2、听证权利的法律保障
听证是被征收人协商权利的最高形式,也是征收程序民主性的集中体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在改造提升项目中,如涉及旧城区改建或城中村改造等情形,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会的组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要求:听证会前7日公告时间、地点,并通知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听证会由房屋征收部门陈述方案内容,被征收人代表发表意见;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房源、评估方法等核心问题可以当面质询和辩论;听证结束后,政府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并将修改情况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应当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在意见反馈期限内集中表达大多数人的共同诉求,以达到启动听证的法定人数门槛。在藁城区征迁项目中,征收实施单位已按规定设立了公众咨询方式和异议反馈渠道。
3、被征收人行使协商权利的实操路径
在改造提升项目中,被征收人要有效行使协商权利,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内及时提交书面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提交对补偿方案的具体意见,明确提出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评估方法等方面的诉求。书面意见应当具体、明确,并保留提交凭证。
第二,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申请听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被征收人应当主动与邻居沟通,形成统一意见,共同申请听证。
第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关键文件,以核查补偿方案制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为书面异议和听证发言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四,如果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未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或者在听证会组织上存在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就此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提出程序违法的抗辩。
结语:改造提升项目下,被征收人的协商权利依法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协商权利,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在符合条件时联合申请听证,并对征收部门的违法协商行为依法寻求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