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海岸带工程土地征收中,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用于防灾减灾设施建设。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多为集体未承包到户的土地,但沿岸存在长期经营的水产养殖活动,涉及滩涂实际承包经营的企业和养殖户。对于原承包经营的滩涂企业而言,因征收导致养殖经营被迫中断,其遭受的损失远不止滩涂本身的价值,更包括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收益损失、客户流失、设备闲置等多重损失。
在滩涂养殖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被征收企业应当争取的核心补偿项目之一。《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确认了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因征收导致用益物权消灭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养殖滩涂征收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法律基础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以及海域滩涂征收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海域使用补偿办法》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依法支付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海域附着物和养殖产品补偿费。在实践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已成为沿海多个省份养殖补偿方案中的核心补偿项目。
在项目中,原承包经营的滩涂企业虽然征收公告中明确征收范围内土地多为集体未承包到户,但沿岸存在实际的养殖经营活动。养殖企业可以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权利依据是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以及企业实际持续经营的事实。征收导致养殖活动中断,企业不仅损失了当季的养殖物,更损失了未来持续经营的收益。在沿海多地海域补偿实践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已成为养殖补偿方案中对实际经营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2、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式与实践
养殖滩涂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通常考虑以下因素:该水域近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停产停业期限,补偿期限一般可取6至12个月,对于养殖周期长、资金沉淀大的工厂化养殖或高位池养殖,应尽量向12个月的上限靠拢。在养殖补偿实践中,养殖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计算主要依据是缴费记录、产值清单和购销凭证。具体计算方式为:养殖户前三年的平均利润×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养殖企业应当整理保存近三年的养殖销售合同、银行流水、种苗采购凭证、饲料购买记录、水电缴费记录等材料,以证明养殖场的实际经营效益和持续经营事实,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提供量化依据。在福建省一些地方的水产养殖补偿方案中,补偿内容涵盖海域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转产转业扶持费以及其它养殖辅助设施补偿费等五大类项目。
3、养殖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实操策略
在项目征收中,原承包经营的滩涂企业要争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确认征收范围是否涉及实际养殖经营区域。养殖企业应当核对征收公告中的四至范围和征地红线图,确定自身经营的滩涂是否在征收范围内。
第二,向征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养殖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纳入补偿范围,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养殖证、承包合同、近三年经营流水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养殖企业是实际经营主体。
第三,对征收补偿方案中遗漏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情形,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30日)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必要时申请听证。
第四,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启动救济程序,主张养殖企业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结语:土地征收中,原承包经营的滩涂企业依法有权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和实际经营事实是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法律基础。沿岸养殖企业应当在征收程序中主动申报停产停业损失,提交经营证明材料和损失评估资料,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书面提出补偿请求,在补偿决定作出后及时启动救济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