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事实概要
对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张先生来说,遭遇拆迁也许是他一辈子最难忘的事情。2012年,张先生承租的坐落于北官园胡同的公房也紧随着城区改造的步伐迎来了拆迁。有拆迁必有补偿,对住在十余平“蜗居”几十年的张先生来说兴许是个改善居住环境的好机会,张先生暗想,两个儿子已成年,院子只有几平米自建房,一家四口人住的实在憋屈。抱着满心期待,张先生开始了与拆迁人的拆迁谈判。无奈,几次三番谈下来,他才知道,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他与产权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享有的拆迁待遇竟是云泥之别。他的要求拆迁人不同意,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方案他也不能接受。
时间就这样在双方的拉锯战中过去了。直到2012年12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了京东房管裁字(2012)第##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对双方争议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进行了行政裁决。裁决作出后,按照法律规定是要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于是就出现了下面一幕:《送达回证》上显示——送达人陈强、李非并未签字,是打印上去的。还做了如下备注:“于2013年1月18日到张先生家,其妻何文华在门口晒太阳,送达何文华”见证人贺千签名。
就像大多数普通老百姓一样,张先生也不知道什么是裁决。从法律上说,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实践当中,往往是拆迁人申请裁决,而被拆迁人则很少申请裁决。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和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拆迁人就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东城区房管局提出了裁决申请。
回到案件中,就是到了这个时候,张先生还不知道怎么回事,裁决书是他爱人接的,他也不知道这一纸裁决书意味着什么。直到2013年3月,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张先生协商拆迁补偿事宜,拆迁员提到裁决书的事情,张先生的爱人才想到那份裁决书,张先生也才意识到这个问题,瞬间有了不好的预感,赶忙找出裁决书来仔细翻看。只见上面写着:被拆迁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祈年大街路西危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办公室与拆迁人办理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四区7号楼5层504号两居室产权调换手续,第三人张先生及现居住人搬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内,由张先生继续承租。自建房自行拆除。
本案当中,由于张先生是公房的承租人,所以裁决中没有直接把张先生作为被申请人,而是将其作为裁决的第三人,公房产权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作为裁决的被申请人。实际上,拆迁和该中心没有多大关系,因为在拆迁过程中,像这种公房承租关系,产权单位往往放弃产权,或者由产权单位把该公房出售给房屋承租人,那么这样房屋承租人就变成了房屋的产权人,基本价格就是一两万元甚至几千元。为什么这么便宜呢?因为承租该公房时,国家还没有实行商品房政策,有的是承租的房管所的,叫直管公房,有的是职工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叫自管公房。这种承租公房考虑到该职工的工龄、对单位做出的贡献等因素,虽然名义上是承租人,但实际上和产权人的地位一样,有的公房获得的补偿甚至比私房还要高。这种公房有一定的国家、社会福利性,与私人修建的房屋上形成的租赁关系有本质的区别。
办案唯一辑:紧抓裁决书送达漏洞,中止执行终定乾坤
看到这样的裁决内容,张先生心都凉了。他承租的就是直管公房,出租人是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房屋面积有11.2平方米,还有几平方米的自建房,在户人口四个,张先生夫妻及两个儿子。现两子均已成年,但都未成家。这一裁决仅仅安置了一套两居室,而且是给产权单位的,由张先生一家继续承租。张先生一家盼拆迁,为的就是改善居住环境,这么一裁,只有一套房,而张先生还有两个成年的儿子,怎么住?这下可愁坏了张先生一家。
无计可施的张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承办拆迁案件的段福惠律师。2014年4月19日,张先生委托了段律师代理此案。此时距离裁决书送达恰好过去了三个月,而这三个月正是裁决书做出后的起诉期限。情况紧急,段律师立即就行政裁决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立案阶段遭遇了小小的困难,法院立案庭法官起初不予受理,理由就是超出了诉讼期限。段律师据理力争,指出该裁决书送达方式不合法。当时明明张先生本人在家,送达人应当直接送达,而不是采用所谓的留置送达的方式。而且本身留置送达也不合法。因为见证人身份不符合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见证人应该是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通常指的是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而在本案当中,见证人是当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街道办属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属于基层组织。另外街道办在该项目拆迁过程中,直接帮助拆迁人和拆迁公司做拆迁户的动员工作,有利害关系。送达人也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这些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段律师特意向法院立案庭提交了书面说明,在充分的说理论证支撑下,法院认可了段律师的说法,受理了该案。
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案件还没开庭,张先生就接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上面写道:“张##,京东房管裁字(2012)第4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已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先生一看顿时心惊胆战,房子要被拆了!缓过神来,他立即将此事告诉了段律师。段律师马上与东城法院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并且起草了《中止执行申请书》,明确说明:行政裁决的案件还没有开庭审理,正在法院的诉讼过程中,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依法中止执行。面对律师的“言之凿凿”,执行庭不得不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文书一出,张先生提起的一颗心就放下来了,房子终于安全了。解决了强拆的危机,就有了充分的时间和筹码来谈补偿了。由于裁决的成功立案,有效地阻止了强拆。而项目建设工期逼近,房子迟迟无法拆下去,拆迁人按捺不住了。在律师多方沟通下,执行法官也从中协调,张先生最终获得了三套两居房屋的安置,另外还有5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对此,张先生颇为满意,此案也圆满终结。
三、拆迁律师案件说法
回顾此案,律师认为,拆迁裁决即使已经作出来了,甚至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被拆迁人仍有成功维权的可能性,关键就在于抓住时机,有效阻止房屋被强拆,为补偿争取谈判时间。另外,被拆迁人也要多借助法院的力量,本案中东城法院执行庭的法官在拆迁人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最后使被拆迁人获得了高额补偿,问题圆满解决,皆大欢喜。
参考法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