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事实概要
李某原系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天竺村村民,在该村拥有面积为700平的宅基地,地上建有住房。李某于2007年5月15日去世,生前育有三个子女,李大、李二、李三,均已结婚生子。父亲去世后,李大一家继续在此居住。及至2010年9月24日,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建委”)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顺义”)核发了京建顺拆许字[2010]第9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在天竺地区进行拆迁。“李某”的宅基地被列入拆迁范围。
为尽快确定房屋价值,2013年8月6日,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了房屋拆迁评估。8月10日,李大向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寄送了评估报告异议书。之后,便杳无音讯。无奈的李大再次向拆迁人提出重新评估的要求,评估公司经重新评估,出具了首评房(2010)字第xx号复核《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120万。实际上,在相同的地理位置,同等面积的商品房的价格已经达到该价格的数十倍。对此,李大三兄妹均无法接受。经过几轮谈话、调解,拆迁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补偿协议。
为了早日达到拆迁目的,2013年8月18日,顺义土储向顺义建委提出了裁决申请,意图通过裁决确定补偿安置内容。9月12日,顺义建委作出了顺建裁字(2013)第某某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该裁决书以李大为被拆迁人,并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为120万,另有周转房一处、其他补助费若干;并裁决李大于9月29日前腾房。如果逾期不搬迁,顺义建委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这样的裁决李大无法接受。经过这么几年的拆迁“折腾”,李大多少也知道一些拆迁常识,他认为,且不说货币补偿价极低,不够三兄妹分的,就是裁决程序也不太合法,于是就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法院能做出公正判决。
经过一番庭前准备,顺义法院确定于2014年1月24日开庭。开庭在即,李大思来想去,觉得这个案子太关键了,面对顺义建委提交的厚达70页的证据,自己仅有的一点知识实在无法应对,还是找专业人士来解决比较靠谱。经过一番甄选,李大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宋晓峰律师。
二、违建拆迁律师维权办案掠影
律师接受委托时距离开庭仅有6天了,而所有的案件材料才刚刚接触。如何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充分了解案情,准备把握开庭要点,做好充足的开庭准备,包括质证、辩论等环节以及突发情况的应对,对本案的胜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律师来说也是一个挑战。但这些对于经验丰富的两位律师来说,并非不可能的事。
办案第一辑:全面探析 案情了然于胸
为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本案的方方面面,从中提取有用信息,律师与客户相对而坐,从被拆迁人的户籍信息、家庭状况,到拆迁相关的一纸公告、拆迁政策,律师都进行了有针对性地深入了解。经过两天时间,律师最终从中撷取了对被拆迁人有利的几点信息。首当其冲的就是裁决中的被申请人主体问题。律师了解到,李某早在2007年就去世了,去世时并未留有任何遗嘱,其子女也没有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因此,李某的三个子女均有继承资格。而顺义建委的裁决仅仅将李大作为被申请人进行裁决,也就是只认可李大有被拆迁人资格,而实际上李大、李二、李三都是该宅基地及房屋的继承权人,都有被拆迁人资格。单从这一点出发,顺义建委的裁决就是站不住脚的。此外,裁决程序也存在重大违法,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李大在法定期限内向评估公司提交了异议申请,而评估公司置之不理,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评估报告当然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另外,裁决认定事实、调解程序等方面也有诸多瑕疵。全面梳理之后,律师对案情已是了然于胸,只待开庭予以痛击了。
办案第二辑:针锋相对 胜诉已然在望
很快就到了开庭的日子,二位律师对此已是胸有成竹。对裁决的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结合顺义建委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一一陈述、辩驳,并重点在裁决主体、裁决依据的评估报告等方面详细论证了裁决行为的违法性。果不其然,在律师有条不紊的质证和激烈驳斥之下,对方的气势节节败退,甚至已有些手忙脚乱了,甚至连村委会不可能知道李大家的继承情况这样的理由都搬出来了,着实令人无语。整个开庭持续了三个小时,律师洞悉庭审节奏,其观点也得到了充分展示。从多年的庭审经验判断,律师认为此案的胜诉已是十拿九稳了。
办案第三辑:撤销裁决 维权自然有道
2014年5月23日,律师收到了顺义法院的判决,不出所料,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大的诉讼请求,撤销了顺建裁字(2013)第某某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更加振奋的是,法院认可了律师提出的关于裁决主体和评估报告有效性的质疑,甚至连裁判理由与律师所述几无二致!这不能不说是律师参与维权的一大胜利。
消息传达给李大,李大非常激动,甚至有点“惊喜”:这就给撤了?律师告诉李大,只要裁决书被撤了,拆迁人就没有理由强拆了,被拆迁人就可以安心谈补偿的事情了。李大这才缓过神来,对律师感激万分。
三、拆迁律师案件说法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只要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就是法定的被拆迁人,在拆迁中享有被拆迁人的权益,包括了解拆迁信息,参与拆迁谈话、调解、评估、裁决等程序,获得拆迁补偿安置。有很多拆迁户没有意识到被拆迁人资格的重要性,这一点是需要纠正和提醒的。因为,这不仅关乎其切切实实的拆迁利益,还关系到发生纠纷时能否成为合格的诉讼主体,从而获得法律救济。
另外,被拆迁人也需要时时关注拆迁程序的进展,对几个关键程序,比如评估和裁决程序,更是应该时时警醒,而不是消极对待,不理不问。一旦发现有可供伸张权利的节点,一定要及时提出来。就像本案中的李大,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拆迁人对此视而不见,无所作为,就是违反规定的,不能依此进行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被拆迁人在各个程序中,都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以便备于诉讼或其他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