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薛大人庄村玛道街X号。
原告:冯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薛大人庄村玛道街X号。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电话:69444996/3619。
法定代表人:刘永发 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京建顺拆许字[2007]第4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颁发证号为京建顺拆许字[2007]第4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翠竹新村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并实施拆迁工作。拆迁范围为:东至花园东街,西至花园西街,南至花园二路,北至天竺路。原告的房屋均位于拆迁范围。原告认为被告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申请,2008年12月29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作出京建复字【2008】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行政行为,原告仍然不服。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该项目进行房屋拆迁的行政许可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对其提交的材料审查不严格。例如拆迁单位、评估公司以及拆除单位没有相应资质证书,也没有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尤其是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行政许可法》第36条和47条之规定没有告知原告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李XX
起诉人: 冯XX
年 月 日
附件: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拆迁项目信息一份;
4、起诉状副本一份;
5、律师函和授权委托书一份;
6、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