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土地及房屋转让合同,征收拆迁,民事诉讼,权利救济
代理律师/纪召兵
委托人/饶经理(投资建设新华电子厂)
二、利用信息公开申请获得有力证据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涉案土地在签订时属于国有土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向上级政府国资部门申报并批准,协议书签订后未经申报批准,故该协议无效”为由作出(2011)章民四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同无效。纪律师分析,一审法院作出此判决,除受到行政压力外,还有一点是原告提供的一份镇政府证明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的证明文件,一审法院未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径行据以作出判决的行为严重违法,必须提起上诉。上诉后,饶经理在纪律师的指导下向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随着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陆续答复,饶经理终于获得了案件制胜关键的证据——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在针对饶经理提起的要求公开房屋征收决定的回复函中明确指出“涉案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不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此,涉案土地系集体土地性质的事实已经彰明较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通过代理律师纪召兵的出色庭审表现及充分的证据支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上诉人饶经理的诉讼请求,作出(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重审。于是,合同纠纷案件再次进入一审程序!
三、专家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引导法律正确实施
重审中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对该合同纠纷案件再次开庭审理。庭审中,纪律师提供了8份证据,对被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协议书的合法性、涉案土地的性质及被告对涉案地区经济的巨大推进作用等作出详细阐释。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被这位来自北京的专家律师一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趋势”的前沿理论所吸引。在庭审结束后,专家律师纪召兵趁热打铁,迅速递交给法院一份法律意见书,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作出了理论及实践上的详细阐述,他指出“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过于严格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强调“在市场经济领域,对交易的限制总是伴随着效率的损失”,认为“从法经济学角度而言,权利如果是可以转让的,那么资源价值就能得到最大化”,并提到实践中相关政策与地方政府规章业已对该问题作出了肯定,如党的十八大文件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关于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深化改革的政策要求及广东省政府发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皆对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入股、转租等持肯定态度。可喜的是,两年后的章贡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不论是专业素养还是职业素质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法官公平正义职业道德的指引下,在纪律师专业理论的促进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合议庭法官采纳纪律师的意见,认可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转让行为,作出(2014)章民四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章贡区沙河卫生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至此,饶经理被诉合同纠纷一案大获全胜!
【律师说法】
同一个案子,在同一个法院,时隔两年,竟然作出了两份完全相反的判决。可悲的是,中国司法界确实仍存在很多不足,司法不独立、司法资源不足、法官业务水平不均衡、冤假错案无法避免;但可喜的是,中国司法也在不断进步。窥一斑见全豹,仅以本案为例,同样是章贡区人民法院,仅仅两年时间,行政法官的业务能力得到了普遍提升,不论是对案件的审查还是庭审的程序,都充分体现了法治进步的趋势。本案饶经理合同纠纷的胜利,让纪召兵律师非常欣慰,因为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不仅让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位以推动中国法治进步为己任的律师相信:只要坚持法律信念,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恪尽职守为委托人服务,就一定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惊涛骇浪的推动力量。(肖卫红律师/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