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代金报近日报道,一个出现在网络上的航拍视频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杭州钱江新城附近的一条“C形”道路很是奇特,处于该道路环绕中心的是一家公司,看上去就像是道路为了公司绕了个大圈,这一形状也被网友们称为“史上最牛的C字路”。大家在热议“C字路”的同时,也把这家公司戏称为“最牛钉子户”,一切看上去都和我们曾经见过的“拆迁”新闻大同小异。
然而经过媒体的调查核实,事实的真相却并非如人们“看图推理”得出的结论:C字形路系政府为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解决通行问题而修建的临时通道,而图中公司及周边居民区50多户的拆迁工作在路存在时仍未完成,“楼”与“路”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钉子户”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
到这里,事实已然比较明确,作为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一员,笔者以为这一“误会”中所反映出的人们的认识误区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当“路”与“楼”二者发生“矛盾”时,其中关系究竟应是如何?
以本案为例,绝大多数人都会在第一时间仅凭航拍视频或图片认定是“楼”挡住了“路”的修建,责任在“楼”上。然而笔者必须指出的是,如此惯性思维本身对“楼”而言就是极不公平的。
其一,先有楼还是先有路?这个问题的答案绝不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那样难解:自然是先有的楼。既然先有的楼,楼的屹立此处有其合法的身份和地位,如今要为了路而拆楼,就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给“楼”一个很好的安置、补偿,路才能修得通。这是法律的逻辑顺序,也应是人之常情。
其二,协商、谈判是一个必经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倘若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安置补偿问题暂不能达成一致,那么楼与路的“并存”有时便是不可避免的情形。须知,这样的并存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此时拆楼是违法行为,没有哪个政府敢肆意妄为。因此,绝不能一看到这样的图片,就草率武断地认为“楼”属于“钉子户”,“楼”应当无条件地为“路”让开。
其三,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就本案而言,临时路的存在与拆迁项目本身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凑巧”同时存在于这一个镜头中。我们习惯性地将质疑的矛头指向楼,而不是质疑路修得有问题,这难道不是咄咄怪事么?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楼还是路,政府都是首要责任方。拆楼,法律上叫“征地拆迁”,责任方是政府;修路,责任方依然是政府。在这样一个关系中,“钉子户”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绝非一个法律上能够成立的责任主体。一味指责钉子户,或给本不是钉子户的一方硬扣上钉子户这样一顶大帽子,都与法治思维背道而驰。无论如何,作为政府一方必须清楚地明白,绝不能以“钉子户”之恶名为借口而肆意侵犯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定程序搞建设。倘若“建设”真是这样搞出来的,那么该扒的就不是“钉子户”,而是政府一方违法搞出来的“建设”!这样的法治理念,政府一方必须先有,然后才有资格去管别人。
事实是,在违法暴力逼迁仍遍及全国的背景下,“钉子户”的出现,恰恰是法治进步的标志,至少表明政府不敢轻易违法强拆了。(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