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金长胜律师代理的郑先生等20人诉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魏计朋等11人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立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李召军等4人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李召军等6人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立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分别作出了(2015)鲁行立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2015)鲁行立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2015)鲁行立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2015)鲁行立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分别裁定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立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立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并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