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山东青岛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的农田里发生一起惨案:四名负责值守看地的村民被堵在帐篷里,帐篷四周被浇上了汽油点燃,一名63岁的村民被当场烧死,其他三名村民不同程度烧伤。惨案发生后,“平度征地拆迁”在舆论界沸腾,其个中内幕在万众瞩目下牵引而出……
2014年10月14日,云南昆明晋宁县晋城镇富有村内,因当地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强行征地,数百名村民抗强征与数百着警服持警盾人员发生激烈冲突,期间共造成8人死亡、1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催泪器、警盾等大量警用装备被村民缴获。该群体性突发事件再一次引发社会大众对征地纠纷的广泛关注。
间隔不远的平度事件与晋宁事件,宣示着强征土地引发的群体事件正处于不断升级的危险局面。前一起悲剧事件的发生并未引起世人的警醒和制度式的防范于未然,只是沦为了后一起群体性事件的注脚。此时此刻,必须直视征地拆迁中的利益相对面相互仇恨彼此撕裂的苗头,发现其中共性的问题,进而以逻辑学的方式从制度层面去纠正扭曲的现实。
◇共性一:背后的土地财政思路
所谓土地财政,是指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增量土地创造财政收入。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卖地的土地出让金来满足财政需求。这种创收属于预算外收入,又叫第二财政。在很多地方,第二财政早已超过第一财政。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土地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
第二财政不仅数额惊人,更具有“自收自支”的诱人特性。在我国长期缺乏收支规范与审计监督机制的特殊发展阶段,第二财政对于地方政府的诱惑力可想而知。为最大程度创造土地财政,地方政府最核心的做法便是运用公权力和专政机关力量,强制征收集体所有或其它用途的土地,然后以招拍挂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在这一过程中,土地已经商品化,从纯利润的角度上说,为降低“生产成本”,处于产业高端的地方政府和大开发商便有了寻租的可能,联合对土地原权利人群体进行压价,压价过程中,一旦产生矛盾,便动用行政强力或违法放任雇佣暴力压制矛盾。这样的套路必然使各地强行征地矛盾有增无减,事实上,亦是如此。
◇共性二:征收合法性严重欠缺
集体土地征收项目,须严格遵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等的规定,严格做到“六大注意”:
其一,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①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村级范围内发布预征地公告;②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乡镇政府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的意见,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其有权提出听证申请,以及依法组织听证;③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一般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土地使用权人(如土地承包经营者,不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展开实地调查,将调查情况现场填制成登记表,登记表须经土地权利人确认并签字;④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征地规模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提交“一书四方案”,进行征地申报审批;⑤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后,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村级范围内发布正式征地公告;⑥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村级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预案公告;⑦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预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⑧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权利人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合同等凭证办理土地补偿登记;⑩在征地范围内具体展开征地与补偿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僭越法律规定强行收地。
其二,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的,须给予相对权利人合理补偿,落实“两个保障”的原则——权利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
其三,先补偿安置后收地拆迁。征地涉及拆迁问题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
其四,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更不得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
其五,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应当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其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逼迫征地拆迁。(黄艳/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