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等提法、精神持续扩大影响力的今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金长胜律师所遇到的这起案件,着实令多年从事此方面维权的他颇感“惊异”:21世纪了,我们的行政机关莫非还要抱着过去的老脑筋不放,视法律的存在于无物么?
委托人张先生和李女士(均为化名)系母子关系,共同居住在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因国家重点工程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建设项目中,其房屋正处在专线高架桥的桥墩位置而面临征收拆迁。项目启动后,村委会受当地街道办事处委托多次上门与委托人协商补偿事宜,但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协议始终未能达成。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人员突然闯入二人的房屋,将他们赶出屋外并实施殴打。随后,他们的人身自由遭限制,房屋也被强拆。悲愤之中二人决定聘请来自北京,在徐州当地代理过大量拆迁维权案件的金长胜律师帮助其维权。
金长胜律师在仔细询问委托人,并查阅他们提供的强拆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后,认定该起强拆行为违法之处明显,旋即指导委托人一纸诉状将某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14年10月受理了该案,并于同年12月对该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针对原告诉称的强拆行为提供了如下“一大摞”证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该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家发改委关于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该项目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以及徐州市委、项目指挥部等作出的多份会议纪要、简报。被告在答辩时指出,项目动迁后,村委会多次找原告协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事,因原告“漫天要价”,提出的要求远远超过政策标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客运专线项目建设非常紧迫,不拆除原告的房屋桥墩就没法建,而延误工期将给国家建设造成重大损失。且截至2014年3月,拆迁居民300多户除原告外均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政府一方为了整个工程进度的考虑,已经在补偿安置问题上做出了重大让步。被告认为,“舍小家顾大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识大体顾大局……我们相信原告的目的是纯洁的,故请原告撤回起诉,尽快按照政策标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对于被告作出的上述“个性”辩驳,金长胜律师当庭给予了清晰而强有力的回应。金律师指出,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本应牢记自己作出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然被告所提交的大量证据材料证明的均是涉案项目的“重大”,却完全无法证明被告实施强拆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强制法》对于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有着明确清晰的程序性规定,政府必须先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最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拆。本案中,被告完全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中的任何一项,就以项目重大耽误不得为由实施了强拆行为,其行为的违法性显而易见。而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更是凸显了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在法治意识方面极为淡薄,依法行政能力极为欠缺的事实。金律师最后指出,这起案件一言以蔽之,就是“舍小家顾大家,可以;违反法定程序强拆,不成”!这样的逻辑和法治价值观念,希望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促使被告充分了解、学习和掌握。
面对金长胜律师掷地有声、有理有据的发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完全无力辩驳。法院最终采纳了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二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委托人终于为自己的房屋讨回了公道,法院的判决也结结实实给被告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程。
【律师说法:依法行政,是政府的基本功】
金长胜律师不无忧虑的指出,在法治社会建设持续推进的今天,持有本案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这类思维方式的行政机关仍然不在少数。他们错误的认为,只要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政策支持,有领导授意,为的是“实体利益”,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程序性规定”的存在,采取各种“先上车后买票”“先斩后奏”的行事措施为行政行为。然而行政机关必须意识到,合法性是行政行为赖以存在的生命。而这里的“合法”,绝不仅仅指“实体合法”,更强调“程序合法”。程序正义,才是最具价值的正义,毒树结出来的果子,同样有毒。本案中被告的表现,足以反映其行政能力严重低下,“基本功”不扎实、不过关,即不能掌握合法行政的办法和手段,情急之下“饥不择食”采取违法手段追求所谓的“合法结果”,实不足取。(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