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在2016年1月17日《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立大会暨2016行政法治:预测与战略高峰研讨会上的主题演讲全文。杨在明律师在限时8分钟的情况下通过一个鲜活的案例引入了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的创造性思维话题,引起了与会人员特别是律师的巨大共鸣。
杨在明:在座的各位律师同仁比较多一点,我就从律师的角度来说一说这个话题。首先从一个案例说起:2005年我来到北京,受聘于一家律师事务所,当时他分配我一个案件,是一个垃圾堆侵权的案件,什么意思呢?就是一个地区的公路局要修一条公路,让一个运输公司在修路的时候把大量的垃圾堆放在了农民的田地里,农民就请律师去起诉。按照惯常的一般律师做业务的习惯思维,按照民商事的习惯就是打土地侵权官司。当时律所委派了两名律师去打民事侵权的诉讼。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起诉了以后,一直没有进行判决。在这个中间,律师和法院进行了多次协调,都被以各种各样的缘由进行了终止。现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律师在起诉这个案件的时候,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对这些土堆进行了相当完整的勘测等等。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你既然是主张运输公司侵权,那么这一点你要负举证责任。
第二个举证责任就是要对他的整个的土堆堆放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我们都知道这是非常麻烦的,对于原告方会陷入举证比较困难甚至是不能的情况,虽然进行了勘测,但是这种勘测的权威性又值得质疑。所以说案件处于一种僵化的状态,中止持续了五年之久。我接手这个案件的时候已经到了五年了,我就尝试着用一种新的思路,其实很简单,运输公司的一个垃圾土堆占用农民的土地,既是民法当中的侵权,也是行政法当中的一个违法占地的问题,是应该土地局进行管理的。大家对于这种管理没有到位,我们是直接可以起诉国土局的。我们就起诉了国土局,这个案件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很快的判下来了,由国土局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以后,当然经过三番五次的曲折,最终由国土局责令运输公司,有可能运输公司背后还是一级镇政府,让他尽快的把土堆处理掉。这个案件取得了一个良好的效果。我来到北京之后,这是代理的第一件案件,就是用行政方式的思路去解决一个民事当中的难题。
随着我们成立了征地拆迁律师团以后,在全国各地打的都是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我们的业务模式是一揽子服务。所谓的一揽子服务,就是我们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时候,根据这个具体的情况,我们有可能是涉及行政诉讼,也可能存在着民事诉讼,甚至还是刑事诉讼,其实是非常繁杂的。其目的就是通过这些诉讼的手段来增加和政府谈判的筹码,也就是我们经济上常说的一个博弈的问题。
我现在的问题是,往往有一些法官会感到很奇怪,会和我们座谈,说你这个律师办案非常奇怪,明明当事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你就可以直接打补偿协议的民事诉讼,或者是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话,你可以打其他的民事诉讼,为什么拐弯抹角要打其他方面的行政诉讼呢?我说这就好比一棵大树,我要想砍倒,先给挖开,等到全部挖完的时候,整个的根系全部暴露了,到那个时候,我轻轻一点,有可能整个大树都推倒了,这就是我们一个做征地拆迁案件,一个律师的一种基本地思维方式。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思维方式。
实际的情况在我们的具体业务当中,我们会接手到其他的一些民事案件,我们同样用行政思维的诉讼的方式,都得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这方面的案例是比较多的。因此说,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为什么会取得这样的效果呢?就是因为我们的国家仍然摆脱不了一个大政府和小社会的基本国情,之所以存在着很多的现象,无非就是朝着一个小政府和大社会的目标迈进,这一个前进当中的手段。
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有可能是比较漫长的,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是无所不包的,那么在政府当中涉及到民事这一块权力的时候,有可能涉及到几个政府部门都在管理这样的一个民事行为,我们就有可能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老百姓遇到的问题,这是一个极为广阔的市场,因此说在这个方面,行政诉讼律师和民商事的律师有一个可能极为广阔的合作空间。我的发言到此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