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1月17日下午举办的《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立大会暨“2016行政法治:预测与战略高峰研讨会”最后的“互动对话”环节,一位律师朋友的提问引发了全场与会者的热烈反响。他在提问中表示,我过去的一年来代理了近1000件大大小小的行政案件,都是作为原告也就是“民”这一方的代理人。然而也有一些政府部门表示希望委托我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出庭应诉,或是担任他们的法律顾问。一方面,我认为这对我来说是一种机遇,有探索、尝试的必要;另一方面,我又担心代理政府应诉后会被老百姓看作是“吃完原告吃被告”的反面典型,从而失去他们对我的起码信任。对于这个问题,我希望杨在明律师和湛中乐教授能帮我支支招。
对于这位律师朋友所提出的问题,作为会议嘉宾的湛中乐教授和杨在明律师分别从理论和实务两个不同的角度给出了几乎截然相反的观点。湛中乐教授指出,作为一名主攻行政案件的律师,能有政府部门主动找上门来请你做顾问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至少表明了政府一方对于你专业能力的认可。就律师个人的业务发展而言,做政府的法律顾问同样是一条可选择的道路,而完全不必局限于仅做原告的代理律师。至于你所担心的“吃完原告吃被告”的问题,个人认为是不存在的。因为你并不是在同一个案件中既代理老百姓又代理政府,而是在有的案件中作为老百姓的代理人,有的案件中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那么这从理论和法律的规定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而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实务工作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则直截了当地表示,代理原告与代理被告,在行政诉讼业务领域几乎是“鱼和熊掌”的关系,二者不可兼得。虽然刚才湛中乐教授从理论角度出发认为你想这样尝试没有问题,但理论和实际毕竟不同。实践中,如果你真这么干——一会儿代理老百姓一会儿代理政府——你作为拆迁维权律师的市场定位就会出现问题。普通的老百姓就会质疑,你到底是替哪头说话的?他们就会对你的执业立场产生怀疑,认为你与政府是“穿一条裤子”的,进而不会再将他们所面临的案件交给你来代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单纯从律师专业技能方面看,“交换立场”的确颇有吸引力和探索价值,然而市场却有市场的一套办事规则。如果你真这么尝试,你恐怕将难以在拆迁维权律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了。
两位嘉宾的解答显然各有各的道理。对于此问题,笔者的思考是,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民”与“官”之间是不是简单的对抗、敌对关系?所谓征收补偿带来的利益博弈,是否等同于势不两立的完全对立?这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着调和、相互理解甚至互利共赢的可能?如果存在,那么类似杨在明律师所说的“市场定位”又是否是完全固定的、僵化的?还是说经过人们对于拆迁维权所引发行政诉讼案件认识的不断深入,“拆迁律师”的属性能够从“只为拆迁户维权”逐步转化为“只为和谐拆迁努力”?若能实现这样的调和,那么“拆迁律师”完全可能既是“帮助政府一方拆迁的律师”,又是“帮助拆迁户维护合法权益的律师”,上文中那位提问的律师所希望的尝试将有望成为现实。
水火不容,势不两立,分庭抗礼,“法庭上见”……这些都是当前解决征收补偿纠纷所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但我们或许不应因为这客观现实的存在,而放弃对于主观层面理想、和谐状态的执著追求与努力。(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