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纪召兵律师在2016年1月17日举办的《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立大会暨2016行政法治:预测与战略高峰研讨会上的主题演讲全文。纪律师充分运用了自己代理众多征地拆迁维权案件获得的极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诉讼实务中所带来的积极变化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大家好!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新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半年多了,现结合办案实践,简要地谈一下体会。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总计103条,对旧行政诉讼法修改或增加了80条,其力度不亚于一次立法,广受社会好评。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制定了法释[2015]9号《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这次修法使行政诉讼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得到了提高。
城镇化的搬迁改造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土地财富的重新分配,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利益博弈。在当前国情和法治状况下,这场角力尤为激烈、复杂。而行政诉讼是我们代理被征收人维权活动,与征收主体进行有力斗争的主要载体或工具,老百姓维权的艰辛我们感同身受。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为维权助力,亮点颇多。
第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新法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增大了起诉标的的弹性空间。值得一提的是,明确将征收补偿协议作为行政行为,其争议即为行政案件,从民事到行政案件的转变,可以充分利用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及举证责任等,更为有效保护被征收人在心理、应对拆迁技能等不足情况下,在征收主体哄骗、威胁等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后的权利救济。如果将征收补偿协议作为一个民事案件审理,那么法院审查的焦点在于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偿是否显失公平;如作为一个行政案件,那么法院审查的客体,还要增加一个实施征收行为合法性问题,并且举证责任在于地方政府。这是一个积极的变化,我们专业律师要考虑。
第二、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案件受理。在房地产征收活动中,县级以上政府是征收主体。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可由上级法院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复杂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实际情况,地方政府足以影响案件的审判。我们代理案件常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往往地方政府干预法院的办案,把案子控制在本辖区之内,甚至起诉省会城市的案件,中级法院也转到基层法院审理。而现在呢,起诉征收决定等案件,一审在中院,二审到高院,再审就到了最高院。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取消了此规定,增加了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第三、采取案件登记立案制度,基本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由于司法体制建设的薄弱,有限的司法只能带来有限立案。行政诉讼立案难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新行政诉讼法将以前审查立案修改为登记立案,审查是法院的权利,而登记是司法服务、是法院的职责。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基本解决了民告官的立案难问题,好几年前没有立上的案件又都立上了。
第四、明确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使之维权更有利。强拆、偷拆、误拆,在全国各地没有停歇过。违法拆除后,举证责任成为老百姓维权的困惑。新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责任,可谓是干净利索,实际上这也是政府法定职责所决定的举证责任,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则进行维权。以前有关法律规定,打国家赔偿原告就损失情况进行举证,新行政诉讼法对这个问题明确以后,我们可以提供一个赔偿清单,政府说没有这么多,没有这么好,那对不起了,由你举证,这大大解决老百姓对强拆赔偿中举证难的问题。
第五、对政府红头文件的审查,从源头上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行政复议法有规定,这次诉讼法加以规定比较好,也很及时。在征收实践中,不少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统一的补偿安置方案,在全县、市范围内长期适用,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房屋、附着物补偿一刀切,当然一刀切也没关系,关键是切的低。刚才范所长提到了这个问题,现在虽没有明确规定对其如何审查,我认为可以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审查。比如说是否有法定职权?是否履行了法律程序,《土地管理法》、《征收条例》都有明确规定的法律程序,如果没有履行程序,那对不起,你这个补偿方案不能用。再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制定这个补偿标准有没有事实依据。为什么定的房屋成本价是500元,而不是1500元,是不是经过了有效评估?特别是对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地方政府把房屋成本价定一个标准,把土地补偿定一个标准,土地价是基准价格,而基准价格往往比较低,这是怎么来的呢?有什么事实依据呢?我相信地方政府也是说不清楚的。新行政诉讼规定一并对政府的红头文件进行审查,从源头解决了悬在被征收人头顶上的红头大棒。
第六、确认重大行政行为无效制度,解决了被征收人维权的起诉期限问题。最高法院法释(2000)8号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行为无效,这次放在行政诉讼法中加以明确比较好。老百姓征地拆迁打官司,往往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律师,起诉期限3 个月、6个月的期限,很容易就过去了。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确立了司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制度,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为无效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时效的限制,解决了被征收人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起诉时效问题。
新行政诉讼规则亮点很多,因时间关系就说这么多,行政诉讼理论非常丰富,我们律所律师将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并活学活用,为被征收人维权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