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当补偿协商陷入僵局时,被拆迁人即会面临裁决。所谓裁决,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的申请。在实践中,往往是拆迁人一方提起裁决程序,以促进拆迁,提高拆迁效率。
裁决一旦做出,拆迁人一方与被拆迁人、承租人一方的谈判优劣便有了明显的差距,而此时,拆迁人一方往往也不再热衷于与后者进行补偿协商。因此,学会判断裁决的合法性,对于维护被拆迁人、承租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首先,从裁决程序加以判断:如裁决机关是否依法召开裁决调解会、是否依法送达了调解通知及裁决书等相关文书、裁决下达时间是否在法定期限之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要求专家鉴定的权利等这几个方面。实践中,因前述几点程序不正当而致使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况占到大多数。
其次,从裁决对象加以判断:拆迁人申请裁决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遗漏如下两种裁决被申请人的情况: (1)房屋共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包括产权凭证上记载的共有权人,也包括一些隐性的共有权人,如通过继承对房屋形成共有的权利人、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对房屋形成共有的权利人、通过赠与对房屋形成共有的权利人;
(2)承租人。租赁房屋须拆迁时,在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在未达成租赁解除协议的情况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势必对承租人的搬迁、安置等问题予以裁决。实践中,裁决对象不全面、遗漏房屋共有权人也是裁决违法的多发事由。
再者,从裁决内容加以判断: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以及第25条第二款、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在纯货币补偿、纯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结合三种补偿方式中进行选择。行政裁决机关在对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产生的纠纷居中裁判,不得违背这一规定。而在实际中裁决部门往往剥夺了赋予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选择的权利。
最后,从裁决法律适用加以判断: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不仅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应当适用国务院、各省以及市县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尤其一些地方性规定有可能强调被拆迁人有原址回迁的权利,而裁决中往往并不允许被拆迁人原址回迁,如此一来,问题就出现了。
以上四点总结,可作为判断裁决合法性的一般准则。一旦认为裁决违法,应当及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违法裁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裁决是拆迁维权的分水岭,作为被拆迁人,应当尽可能掌握维权主动权,不要等到拿到裁决书以后再补救,而应当事先运筹帷幄,增加获取理想补偿安置的安全系数。(陈博扬/文 黄艳/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