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15〕9号),展示出最高人民法院是想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对这一条司法解释,我是这样理解的。最高法院是希望通过这一规定,告诉行政机关,你别整天说有事就可以不出庭了,正职有事,副职也有事?一个副职有事,其他副职也有事?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制度,决定了行政机关不可能一整天一个负责的也不在。人要脸树要皮,没有特殊情况,总是能派人出庭的。而且知道大家负责的各个业务范围不一样,在家的负责人可能不懂这块的业务,允许你请个诉讼代理人。对行政机关的关怀真是够多了。如果这样理解成立,那么可以看到法庭上,行政机关委托了律师,可以1、2个,负责人出庭了,他自己不懂业务,它又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这样,被告行政机关的桌子上,最多时候得准备五把椅子。大家都没见过吧?但想象一下也可以知道很壮观的。由于有这种现象,我理解的这种情况,就被很多人否定了------我们的条款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条款,理解起来有很多种意思。有人不像我这样理解,他们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话,顶多也就是三名。当事人只能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负责人出庭后,就是一个诉讼代理人,它只能再委托1个,现在司法解释这样规定,让行政机关再委托1、2名,是对行政机关的极大照顾了。这里我们不讨论谁的理解正确。在没有新的法律出来的情况下,我感觉5个人还是3个人,都可以,只要你出庭即可。5个人有何不可?总不能每次开庭时,原告及其家属一大片坐在法庭里,被告只有一个或者两个,这样似乎行政机关太弱了,多给它几个名额(它自己用不用满额是它的问题),壮壮胆也行啊。
其次一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心态问题。我冒昧揣测,他们有的怕出庭,表现不好,有嘘声,面子上挂不住。有的是根本没把司法机关放在眼里,司法权威,就是口头喊喊罢了。毕竟法律没有规定,我就是不去,你能把我怎么样。这第一种态度,情有可原,我们只能说,老百姓不是老虎,在法庭上,还是要讲秩序的,你还可以请诉讼代理人嘛。哪怕你不讲话,都没有问题,不用害怕的。对第二种,我们就只能恨了。说高度一点,藐视司法权威,缺少担当精神。
三、对策
对付这个情况的办法。我有两大良方。有温和一点的,有激烈一点的,你选哪个?如果你有更好的,欢迎。
温和一点的,把被告不依法出庭,列为66条的其中一项,这样,司法机关可以公告负责人不出庭,并发司法建议了。这样很温和。进行个公告,也就是鞭策下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实际上很多负责人已经不怕这种公告了。反正老百姓对我不满意了,这种公告出不出的都一样。因为老百姓已经去旁听了,都知道我没去。之所以说温和,一方面给了司法机关一个处理问题的路子,不像现在这么堵,啥办法没有。但另一方面,对付那些脸皮厚的,没啥作用。
激烈一点的,被告不依法出庭的,视为缺席,可以缺席审判和判决。为啥比前面激烈呢?自己想去。
四、脑洞大开
写到最后,我脑洞大开。总是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没有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考虑。思路开了,视野也就开阔了。替行政机关负责人喊两句。
凭啥我行政机关负责人就得出庭啊?这是你们法治宣传的失败。请你们看看现在的行政诉讼法哪里写着我们的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都是谁先提出的这个概念,这是误导群众啊。我们的行政诉讼法,告的都是行政机关,又不是告的我局长、厅长,市长,镇长,主任,省长,都是告的行政机关啊。凭啥我要出庭。要我出庭,你修改行政诉讼法啊。写明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的局长,厅长,市长,镇长、主任,省长等等,那才是民告官啊,那样我就出庭了。现在你们告了行政机关,如果涉及到我,你们都没法直接要求法院追究我的行政责任,还得系统内部追究我的行政责任,这叫民告官?什么律师啊,法官啊,大学者啊,你们别BB了,都是你们误导了群众,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安定。
打开行政诉讼法,我们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原来,我们是“民告关”,不是“民告官”。(王玉涛律师/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