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一直被称为官民争议的“减压阀”。笔者作为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曾办理众多涉征地拆迁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行政复议的过程往往被群众指责为缺乏独立性、公正性,“减压阀”发挥不了实质减压的效果。现行《行政复议法》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笔者结合承办案件情况,对于《行政复议法》修改提出如下意见:
1. 改变“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的定位,行政复议应该成为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
2. 增加规定回避制度。当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出现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回避,不再参与复议案件的审理。
3. 增加公开开庭审理制度,实行“阳光复议”,复议过程接受群众监督。
4. 取消书面审查原则,增加听取申请人、第三人意见的规定,让双方当事人采取对质辩论方式陈述意见、表达观点。
5. 复议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采用简易程序依当事人申请或复议人员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适用。
6. 完善调查与证据制度。包括细化、完善证据的调查与收集的相关规则;完善被申请人举证责任规则;增加规定证据交换等。
7. 增加复议笔录可以查阅的制度。
8. 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化。设立独立的复议部门、招收专业复议工作人员专司复议工作,保证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性。
9. 取消终局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这条规定其实是对司法监督的免除条款,就司法监督基础理念和理论来讲,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应具有普遍性,非因特别技术原因,将一大部分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监督范围之外是不妥的。
10. 复议决定书明确证据审核认定内容。复议决定书对于案件中提交的综合审查作出明确判断。
真心希望以《行政复议法》修改为契机,行政复议这一官民争议的“减压阀”将更加管用。(闫会东律师/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