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郑女士
代理律师: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被告: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基本案情:苗圃场遭强拆无人管】
原告郑女士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某村拥有苗圃场,用于种植、经营盆景、花木和树苗栽培,面积1413平方米。因实施蚌埠西出口公路工程,郑女士的苗圃场列入了拆迁范围。由于拆迁双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始终未能谈拢,一直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1年12月15日,工程建设指挥部在未对郑女士进行补偿且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苗圃场院墙及看护房推倒,将场内放置的102株盆景(包含拆迁范围外的30株)拖走。这102株盆景在指挥部强拆过程中已严重毁损,再加上拖走后无人管理,已完全失去其应有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欲哭无泪的郑女士决定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帮助自己维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顺华及其团队就此介入此案。
郑女士在李顺华律师的指导下,向本案被告县住建局提交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然而2015年5月,被告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书,理由是郑女士的房屋已经灭失,依规属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的情形之一。郑女士对此说法不服,于同年6月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住建局依法履责。2015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郑女士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于2016年4月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就这样,经历了长时间的波折之后,案件于2016年8月在怀远县法院再度开庭审理。
【胜诉:不予受理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经过李顺华律师的艰苦努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原告郑女士的房屋虽已灭失,但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据没有灭失,仍有裁决的事实依据。故原告向被告提出的申请事项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以房屋灭失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信访回复,不属于履行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法院采纳了李顺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县住建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对原告申请房屋拆迁安置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
小编解读:不难看出,这是一起拆迁维权案件中的一个“局部战役”,但仍打得十分曲折复杂,经历了一审、二审和重审,且仍可能面临二审。该案再度证明了征地拆迁维权较长时间跨度的不可避免。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沉得住气,耐得住性子,充分信任律师,保持良好心态,才有可能最终取得维权的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