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平各庄村张贴了平各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公告。随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在平各庄村实施了动迁工作。2014年8月中旬,郭泽(化名)在北京市顺义区国土分局的网站上看到京(顺)地征〔2014〕27号《征地补偿安置公示》,而此时动迁工作已经实施完毕。郭泽将该信息及时告知了代理其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黄艳律师。二律师分析后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是办理征地批准文件的前置程序,换言之,时至2014年8月中旬,平各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尚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该项目在未经依法批地的情况下即实施了土地储备占地,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占”之违法用地行为。
随后,杨、黄二位律师及时起草文件,帮助郭泽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提出了《查处违法用地申请》,要求该局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但该局却做出了《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称平各庄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未进行开发建设,故不存在未批先占的违法用地事实。因不服该处理结果,郭泽一方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前述《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判令被诉国土局重新作出答复行为。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慧眼识别“未批先占”土地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15日,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泽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答辩中称,涉案土地于2013年7月17日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014年3月21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尚未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涉案土地上实施建设,土地性质依然为集体土地,不存在违法用地的情形。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方律师从以下方面予以否定论证:
其一,被告以涉案项目已取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为由否定平各庄土地一级开发占地行为的违法性,实际上是以用地预审意见替代征地批准文件,与《土地管理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求先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再行土地一级开发占用集体土地的规定相违背。
其二,房屋拆迁许可证不能证明被告用地的合法性——拆迁许可证仅系拆迁行为的凭证,并非建设用地使用凭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并不能据此判断项目系合法用地。实际上,《房屋拆迁许可证》(京建顺拆许字〔2014〕第1号)系在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核发,并不符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并且,房屋拆迁许可证实际印证了平各庄土地一级开发行为的客观发生情况,而土地一级开发行为以获取土地为目的,占地事实明确。
其三,争议《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未明确告知涉案举报地块是否取得征地批准文件,仅以涉案地块上尚未实施建设为由认定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显然错误地适用了《土地管理法》。
2015年12月下旬,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本案,采信原告方法律意见,判决撤销争议《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征地程序不完备十分常见,“未批先占”的情形亦不少见。“未批先占”违法行为是国土资发〔2005〕176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明文规定的非法占地类的一种情形,此行为严重破坏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架空了《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于征收土地未经批准直接征收的强制性规定。遇到“未批先占”的违法用地情形,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土资源局具有查处违法用地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可以向国土资源局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