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菏泽李先生等三人复议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一案,东明县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东政复决字(2018)第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李先生等三人申请公开“《东明湖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菏泽李先生等三人复议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一案,东明县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东政复决字(2018)第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李先生等三人申请公开“《东明湖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