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靠速签协议来速拆房屋,之后再想辙把协议撤掉。如此直接损害被征收人补偿权益,伤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做法,应当受到依法维权动作的强力压制,永不得令其抬头、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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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李晟民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签了想反悔,老百姓不行征收方就能行?】
王先生是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王府寨村村民。2010年,王先生在其父亲宅基地和承包地上建厂从事肉猪养殖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利润可观。2015年10月,因整村改造项目,王先生与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从国土分局那里领取了补偿款。
然而,就在王先生以为本次征收工作已经结束时,他却收到了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传票!原来是国土分局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撤销与王先生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收到传票的王先生并不慌张,原来早在征收项目开始后不久,他就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专门帮助自己解决案件中所涉的法律问题。因为对王先生的案情已经非常熟悉了,李顺华律师团队遂立即指导王先生准备证据材料应诉,并代为出庭参加了庭审。
【重大误解与否一路诉至省高院】
法庭上,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本案并不构成重大误解。首先,国土分局理应知道王先生的房屋情况,在与王先生签订补偿协议时知晓协议所指标的物的客观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分局在实施征地报批前就应当对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等进行调查,并经由村委、产权人共同确认;其次,王先生房屋的实际情况与协议描述相符,王先生不存在隐瞒欺骗行为,对此法院可以组织实地勘查;最后,国土分局也没有举证证明因重大误解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涉案协议也没有其他瑕疵,国土分局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然而本案经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并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国土分局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随后,国土分局又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王先生账上那已经到手的补偿款眼看着就被国土分局划走了……
对于这一不利局面,李顺华律师团队一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面指导王先生采取了其他的措施——向省市国土提交查处申请、起诉区政府安置方案、起诉征收行为等,通过组合的法律程序不断向征收方施加压力。
2018年4月23日,王先生与国土分局的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再审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中,根据《王府寨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补偿安置标准规定,王府寨城中村改造项目是按人口进行补偿安置,而不是基于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国土局开发区分局认为其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主张撤销该协议,但《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记载王先生的房屋总面积明确、具体,双方对此在文意理解上不存在分歧。且该面积系国土局开发区分局组织入户调查确认后根据调查信息所填写,故国土局开发区分局主张对《补偿安置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区法院一审判决和市中院二审判决,并驳回了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诉讼请求。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征收补偿协议“先签再诉无效、撤销”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征收方惯于使用的伎俩。其目的在于先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令被征收人痛快地配合搬迁、房屋拆除,待一切都尘埃落定之后再“釜底抽薪”,将被征收人看似已经到手的补偿安置进行逐步稀释缩减。对于这种手段,被征收人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在签约环节严格遵守法律和事实,在协议纠纷发生后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依法维权,务必确保“煮熟的鸭子”不会飞,到手的补偿款不被无故划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