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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东湖区临江商务区铁线湖片区被征迁户张先生、黄女士夫妇的房屋位于东湖区某村,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委托人黄女士于1990年从他人手中购得这处房屋,并自行修建后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为5层结构,总建筑面积991.45平方米。2015年涉案旧城改造项目启动后,委托人与征收方经多轮协商沟通始终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至今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获取任何补偿安置。自涉案项目启动后,该片区总共188栋房屋中完成签约、倒房187栋,到2018年就只剩下黄女士这一户。需要指出的是,黄女士一直积极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沟通,并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闫会东律师代理案涉事宜,其配合征收项目的主观意愿是清楚、明白的,依法维权的行为更是其行使合法权利的直接体现。
然而2018年12月6日,委托人却突然得知(其并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其房屋在夜间被一群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偷拆。当其赶到现场时,看到的是一片废墟和满目疮痍——不仅5层的楼房化为瓦砾,房屋内放置的大量箱包及养殖的280余只信鸽也全部被埋压毁损,造成了极其重大的财产损失。
其一,偷拆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均无权针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实施行政强拆,而只能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中,委托人黄女士却根本没有收到上述任何一份行政决定,更不用提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了。据此,涉案偷拆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是赤裸裸的违法暴力强拆行径!
即便单就偷拆行为本身而言,无疑也是罄竹难书。譬如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第35条则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当地政府并未遵守上述任何一条法律的明文规定,也难怪其拆除行为只能在夜间偷偷摸摸地进行而完全见不得阳光!
其二,偷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应依法推定为当地政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等多起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裁判原则,处于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土地遭不明身份人员强拆、强征时,当地政府若无法举证“自证清白”,即证明强拆实施者另有其人,那么依法应当推定当地政府为涉案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试问,旧城改造项目片区之内的一栋5层高的楼房,除了当地政府之外,又有谁敢大半夜的前去偷拆呢?老百姓这样的朴素认知是完全符合生活常识和事物的一般规律的,也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众多同类型裁判所认可。
其三,本案偷拆行为明确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补偿原则,系对委托人补偿权益的实质性侵害。
▲ 现场图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均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其与“无补偿,不搬迁”同为征收项目所必须遵循的法定原则。而本案中,委托人黄女士一家迄今并未获取任何补偿安置房屋就直接遭遇偷拆,其正当补偿权益显然遭受了严重侵害!
在明律师宋晓峰、闫会东最后想强调的是,当地旧城改造指挥部此前曾明确提及“征迁实施单位将始终如一坚持政策,一如既往耐心工作,真情实意动迁宣讲,尽最大努力争取其主动、自愿签约”。然而其说是这样说的,做的却完全是另外一套,这无疑是极其令人遗憾和愤慨的。在明律师将严格依法依规维护委托人黄女士一家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老红军家属对党和国家的信任与情感。我们也希望当地政府能与我们相向而行,依法妥善解决委托人的补偿安置问题,主动承担起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