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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陈小夏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按理说,村民李先生既拥有对40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拥有对转包的80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合法的复议申请人完全没有争议。却不想忽然收到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复议补正通知书,认为该转包协议无法证明李先生与涉案征地批复存在利害关系。那么,土地的转包人到底有没有资格针对征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呢?
转让是指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接包方按约定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租方按照出租条件对转租方负责。
根据《流转办法》精神,转让和转包的区分在于原土地承包关系是否消灭,转包之后原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未发生改变。转包和出租都没有改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办法》转包的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出租的受让对象是“他人”,该他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或者企业。根据以上分析,李先生作为转包对象,对转包土地享有相应的权利,属于该土地的合法债权权利人。
李先生对转包来的80亩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虽然转包关系并未涉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但是李先生属于债法上的权利人。
那么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兜底条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第六条第四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都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本案中,申请人李先生用于农业种植的土地位于《征地批复》所涵盖的范围内,该批复的作出,直接导致该地区由集体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了土地性质,对李先生的权益造成了实质影响。因面临征收导致李先生无法继续在此居住经营,该批复直接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应当属于受案范围。
其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作为规范《征地批复》的重要法规,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法。根据该办法,李先生属于其他权利人,属于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经过以上事实和法律分析,梁红丽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补正说明,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交了自己的意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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