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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周佳新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广西省某村的第三村民小组早年间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集体所有的荒山承包给了何某。承包合同另外还约定了需要承包方按照四级公路的标准修整村里的部分道路。后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该村民小组组长吴某以村民小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终止原来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最终,法院认为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提出终止原来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的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其已经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同意起诉的证据。但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认定原告起诉不具备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一、以村民小组名义提起诉讼应当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确认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村民小组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应当注意的是,前述复函作出时间为2006年,当时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已于2010年被修订,故村民小组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可直接依据新法的第二十八规定进行。
1.参会人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需要注意,村民小组会议参会人员必须是本村民小组的成员。
2.通过决议
除参会人员符合前述规定外,对于村民小组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实践中常会出现这种情形:在审查参会人员人数时,符合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到场,但是每户有多名村民共同参加会议。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到场人数为多人的农户,其投票人数不可叠加,也就是说每户仅可投一个表决票。
3.形成书面决议
在经过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后,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如《民主议定书》等形式。该书面决议原则上应当包括议定事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比例、决定内容,同意人数、同意人数占到会比例以及村民签字等事项。村民小组在起诉时应当提交该书面决议,来证明已经履行过民主议定程序。
二、其他需要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事项
此外,在上述案件中,还涉及一个问题,那就是村民小组组长吴某是否能够直接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出终止原来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的问题。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第三村民小组与何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其针对的利益相当于前述事项中的第四项——土地承包方案,属于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因此,村民小组组长吴某无权未经村民会议表决直接起诉请求终止该承包合同。
在明拆迁律师想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作为村民小组提起诉讼需要注意:首先,如果想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其次,如果该诉讼所针对的事项属于前述所介绍的需要经过村民集体讨论方可通过的,对于该事项也应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