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过程的后期,如果被征收人仍然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会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或者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不过此时被征收人还不必太担心征收方会采取强制手段,因为征收方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职权,其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本文,在明律师从一个很小的细节入手,带大家增长一个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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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孔维松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的李先生在农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5年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后虽经多轮谈判,均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意,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征收办将征地补偿款直接发放至村委会,并向李先生作出《限期领取征地补偿款的通知》。李先生未予领取也未交出土地,一直居住在此房屋。2018年4月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李先生限期交出土地。随后李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交地决定。一审法院仅以程序轻微违法为由确认交地决定违法,但没有撤销,二审维持原判。二审结束后,2018年9月国土资源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18年10月李先生收到来自法院的一份《执行通知书》。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显系适用法律不当,因为本案中根本没有判决、裁定的存在,而只有一份责令交地决定)的规定责令李先生限期交出土地。
该案到此为止,似乎事实及程序上均没有任何毛病。但仔细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章以及第二百四十条,就会发现该章的执行程序是针对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规定的,本案中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决定,并不是法院的生效裁判,所以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是错误的适用了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在《行政强制法》中对非诉行政执行做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所以,本案中国土资源部门请求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提起的是非诉行政执行程序,法院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该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后,若准许执行则作出执行裁定,而非执行通知。针对此种情况,本案中我们也及时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对法院存在的这一程序错误予以指出。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执行通知”所对应的请求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执行裁定”则对应的是请求执行生效的行政决定,法院面临执行申请时,应当区分诉讼后的执行程序和非诉行政执行程序,进而选择适当的程序并作出对应的执行文书。在执行环节中遇到这一问题时,大家要多留个心眼,多学习一些法律规定,为自己的协商谈判多争取一点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