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生态护岸工程建设中,滩涂上的养殖设施涉及征收和清退。滩涂养殖设施是养殖户多年持续投入形成的重要生产资产。当这些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时,其补偿是否包含在土地补偿或青苗补偿中,还是应当另行补偿,是养殖户最为关切的权益问题。从法律层面看,滩涂上的养殖设施(包括养殖池、进排水管道、增氧设备、管理房、育苗室等)属于地上附着物的范畴,其补偿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相互独立的补偿项目。
《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明确,收回海域使用权实行货币补偿的,海域附着物补偿费是法定补偿项目之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60%补偿。因此,滩涂上的养殖设施拆迁应当依法另行补偿,不得与土地补偿费混同。
1、养殖设施补偿的法律依据:附着物与土地补偿独立核算
滩涂上的养殖设施属于地上附着物的范畴,其补偿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相互独立的补偿项目,必须分开核算、分别支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区片综合地价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因此养殖设施补偿必须另行计算。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法应当支付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海域附着物和养殖产品补偿费。
2、养殖设施补偿的范围与计算方法
滩涂养殖设施的补偿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养殖池塘的主体构筑物,养殖池的池埂、护坡、进排水闸门等硬质化设施,这些设施是养殖生产的基础,投入大,补偿时应当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计算。二是进排水管道及配套设备,大型养殖场的进排水系统包括抽水泵站、输水管道、排水渠等,应当单独评估,不可与普通田间沟渠混同。三是增氧设备、投饵设备及电力设施,增氧机、投饵机、发电机组、变压器及供电线路应当逐项清点、逐项评估。四是管理房、仓库、饲料加工间等建(构)筑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居住用房还可享受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五是池塘护坡、防逃网、围网等防护设施,特别是高位池养殖的防逃设施,投入大,应当列入补偿范围。六是育苗室、孵化设施,对于自行育苗的养殖户,育苗室及配套设施的投资较大,需单独清点评估。
对于养殖设施的价值评估,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应当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即重新建造同等标准设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剔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后确定补偿金额。苗种补偿则按工本费的一定比例(通常为60%)补偿。
3、养殖户主张设施另行补偿的实操策略
在生态护岸工程中,涉及滩涂养殖设施的养殖户要确保设施补偿足额到位,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征收调查登记阶段,主动申报养殖设施清单。养殖户应当逐项清点养殖池面积、进排水管道长度、增氧设备数量、管理房面积等,配合调查人员在登记表中详细记载,并保留现场照片和视频。在项目的补偿登记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第二,要求评估机构对养殖设施进行独立评估。养殖户应当要求评估机构分别评估养殖池、进排水系统、增氧设备、管理房等各项设施,并在评估报告中逐项列明评估价值。不得接受将养殖设施笼统纳入“地上附着物”打包补偿的做法。
第三,收集养殖设施建设投入的证据。养殖户应当整理保存养殖池建设合同、材料采购凭证、设备购置发票、施工记录等材料,以证明养殖设施的原始投入,为重置成本评估提供依据。
第四,对补偿方案中未将养殖设施单独列项的情形,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要求补充单独列项和评估。
结语:生态护岸工程中,涉及滩涂上的养殖设施拆迁应当依法另行补偿。养殖设施补偿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相互独立的补偿项目,必须分开核算、分别支付。征收补偿规定明确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应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为养殖设施补偿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滩涂养殖户应当关注养殖设施补偿的清点和评估环节,逐项申报养殖设施清单,收集建设投入凭证,确保养殖设施的补偿足额、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