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中村改造中,被征收人最为关切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能否在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之间自由选择。从法律层面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确立的被征收人选择权是补偿方式尊重的核心制度保障,任何征收部门不得以“统一政策”为由强制指定补偿方式。
1、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法律框架:尊重当事人意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确立的原则,补偿方案制订过程中应保障被征收人充分的选择权。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在房屋征收补偿新政中,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房票购房”三种方式。城中村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同样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在最终方案中,是否明确保障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衡量补偿方案合法性的关键指标。
2、选择权行使的实操要点:协商博弈的策略与路径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要求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户型、交付时间等信息,并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
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居民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源安置,享受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配套补贴。补偿标准参照相关规定,结合房屋区位、面积等评估确定。产权调换选房顺序一般按照签约时间先后确定,早签约早选房,同一天签约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和被征收人家庭结构直接影响安置房源的层次和位置分布。为此,被征收人应尽早签约,确保优先选房权。
3、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城中村改造中,被征收人应积极行使补偿方式选择权,具体涵盖以下策略:
第一,仔细阅读补偿方案中关于补偿方式选择的条款。方案未同时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被征收人应在方案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第二,选择货币补偿的,主动收集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成交数据,作为核验评估价合理性的依据。第三,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含楼层、房号)、建筑面积、交付时间、产权办理时限、过渡费标准及逾期加倍条款。第四,对补偿方案中剥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补偿方案违反法定程序。
结语:城中村改造中,被征收人享有在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间自由选择的权利。选择权是被征收人自主决定财产处置方式的核心法律工具。被征收人应结合家庭实际居住需求、经济状况和市场预期,自主选择最有利的补偿方式,并在签约期内尽早决策,争取选房优先权和签约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