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侯森的全力帮助下,徐某上诉云南省大理市某街道办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做出的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遂撤销一审判决,并指令其重新审理该案。” 这样的结果也让徐某感觉到了别样的痛快。
徐某到底和街道办乃至执法局产生了怎样的纠纷?为何一审法院会做出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样的判决?且听小编娓娓道来。
案件事实:
2012年2月10日,云南辖区某经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某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同年4月,该公司又相继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12月16日,该公司与街道办达成《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协议》。原本以为这只是一次普通的征地拆迁,谁知后来却发生了意外。
2020年9月17日上午,在街道办依法拆除房屋的过程中,徐某进入警戒线内,执法人员对其制止无效便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至警戒线外。该过程中,徐某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受伤。同时,街道办工作人员向大理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2020年9月18日,徐某到大理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1月10日徐某出院,诊断为:多处损伤;脑震荡;身上骨折。
随后,徐某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侯森律师代理案件,以街道办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谁料一审法院却认为:本案中,在涉案房屋被征收前,原告徐某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被告街道办以及执法局也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徐某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告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原告徐某妨碍被告执行公务产生的纠纷,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侵犯其健康权的行为属于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
针对上述一审法院的判决,侯律师上诉称:被诉行政行为系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委托人徐某进行了人身伤害,原审法院误认为上诉人是针对被上诉人当天对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提起诉讼,明显对案件审查的诉讼标的理解错误;其次,被上诉人本身不具备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的法定职权。因此,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上诉人身体损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针对徐某的上诉,街道办和执法局并未进行任何答辩。
诉讼结果:
大理中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徐某起诉被上诉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强制措施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即侵害其健康权的行为违法,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指令其重新审理。
判决书展示: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很多人好奇为何徐某的人身侵权案件会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案审理,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二审法院引用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毫无疑问,街道办和执法局对于徐某进入警戒线后采取了强制措施,该措施直接导致了徐某多处受伤和骨折。
作为行政单位,街道办的执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损害结果是要由国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所以自然而言的就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这类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