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刚下来,他们就提出了上诉,官司打来打去,把我们的亲情都打没了,两位律师你们一定要想办法帮我们守住这来之不易的判决结果啊!”本案的委托人陈先生等拿着上诉状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闫会东和张伟两位律师,吐露着自己的苦水,并委托两位律师继续代理自己的上诉案件。
一审的原告突然变成了二审被告,也难怪陈先生等会觉得忐忑不安。但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闫会东律师很快便用实际行动给陈先生吃了一颗“定心丸”。
案件事实
委托人陈先生(一审原告)与陈女士(一审被告)系兄妹关系,双方家庭共同居住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某房屋系兄妹的父亲所承租。其父亲去世之后,1982年,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陈女士。
1996年,在内蒙古插队的陈先生一家返回北京,在征得陈女士同意后继续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并于2000年将自己及家人户口也从内蒙古迁到该房中。
2017年,当地政府启动历史文化保护区旧城保护项目,案涉房屋被列入腾退搬迁范围。同年3月,陈女士(乙方)与征迁部门(甲方)签订了《公房承租使用权交换协议书》,约定乙方保证已向甲方如实披露原承租房的户籍及居住情况等全部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上述交换协议签署之后,甲方按照协议内容对户籍在册的陈女士及其丈夫、女儿、外孙四人进行了安置补偿,抵扣购房款后甲方向陈女士支付了补偿款200余万元,以及一套三居室的保障性住房。
从“协议签订”到补偿款发放,作为房屋共同居住人的陈先生始终被蒙在鼓里,得知真相后的陈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诉讼渠道得到自己应享有的权益。
该案一审审理后判决陈女士支付陈先生一家补偿款八十万元。判决作出后,陈女士上诉,于是出现开头一幕。
律师办案思路
在仔细阅读了陈女士与甲方公司签订的《公房承租使用权交换协议书》后,闫会东和张伟两位律师认为,陈女士在协商期间故意向甲方隐瞒了“案涉房屋存在共同居住人”的情况,并自行解决与该房屋共居人及家庭内部成员关于房屋补偿款的分配事宜,致使陈先生一家原有的居住权在腾退后无法继续享有,陈女士应给予相应补偿,一审判决并没有错误之处。
综上,两位律师认为陈女士的上诉请求缺乏新的事实和证据,上诉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小,但同样也做好了积极应诉的准备。
诉讼过程
二审中,上诉人陈女士称一审法院没有详细审查各方证据,直接认定陈先生一家取得补偿款,属于关键事实认定不清,且本次搬迁项目未导致陈先生一家居住权受影响或利益丧失。因此,陈女士无义务和责任对陈先生一家承担补偿责任。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一份《公房承租使用权交换协议书》引发了亲兄妹之间的诉讼纠纷,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有理,但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
这就涉及到公房承租人所得动迁补偿,对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及共同居住人的分配问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各共有人在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按其协议对共有房屋的补偿安置进行处理。
本案中,陈女士显然没有与陈先生协商,甚至在隐瞒陈先生的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协议,直接导致了陈先生的利益受损。
看到这里也要提醒各位共同居住人,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后,一定要时刻关注政府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