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市更新与工业遗产保护的双重背景下,鹤壁市山城区启动的老煤城记忆改造项目引发广泛关注。该项目拟对长风路片区上世纪60年代矿工宿舍区进行征收拆除,保留工业筒仓改造为文化艺术空间,同时规划建设零碳社区和光伏储能设施,涉及300户居民搬迁。这一项目既承载着城市记忆保护的功能,又具有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现代意义。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征收行为符合《民法典》关于财产权保护的规定?被征收居民能否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改造后的项目能否真正惠及原住居民?
1、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审查:多元公共利益的界定难题
(1)复合型项目的公共利益认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鹤壁老煤城改造项目包含三个子项目:工业遗产保护(煤炭工业艺术中心)、新能源建设(光伏储能站)和居住区更新(零碳社区)。这种复合型公共利益项目在实践中面临认定难题:工业筒仓改造具有文化保护价值,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历史文化保护”情形;光伏储能站建设可能援引第(二)项“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而零碳社区则更接近第(五)项“旧城区改建”。不同性质的子项目被“打包”审批时,是否需要分别进行公共利益论证,成为法律适用的关键问题。
(2)商业开发与公共利益的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改造后的煤炭工业艺术中心很可能引入商业运营模式,零碳社区也可能包含商品房开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3587号裁定,项目中包含的商业比例将直接影响征收的合法性判断。实务中,法院通常采用“主导用途”标准——若商业部分处于从属地位且为保障项目可持续性所必需,则不影响整体公共利益属性。鹤壁项目需要公开其具体规划比例,证明商业开发确为附属性质。
2、征收程序的正当性保障:居民参与权的法律实现
(1)“两公告一登记”程序的地方实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至十三条确立了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公告和产权登记的程序要求。在鹤壁项目中,针对矿工宿舍区特殊产权状况(可能存在大量未确权房屋),当地政府如何执行这些程序尤为关键。据公开资料显示,该片区部分建筑建成于上世纪60年代,产权证明不全现象普遍。根据《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应当采取“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认定,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因证据不足而产生争议。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质化
条例第十二条要求征收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鹤壁项目而言,需特别关注老年矿工群体的特殊需求:一方面,他们对该片区有深厚的情感依附;另一方面,其再就业能力有限,搬迁后的生活适应面临挑战。完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包含:1)受影响人口结构分析;2)补偿方案接受度调查;3)安置房适应性评估。实践中,一些地方将风险评估简化为形式审查,这与立法本意相违背。鹤壁市政府应当公开本次风险评估的具体指标和结论,接受社会监督。
3、补偿方案的合理性构建:产权保护与居住正义
(1)特殊房产的价值评估方法
矿工宿舍区房屋面临价值评估困境:一方面,作为计划经济时代分配的住房,其市场交易历史缺失;另一方面,作为工业遗产组成部分,又具有一定文化附加值。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此类房产可采用成本法结合收益法评估:1)重置成本考虑历史建筑的特殊工艺价值;2)收益潜力参考改造后的文化艺术用途。鹤壁项目还需特别注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历史建筑迁移补偿的特别规定。
(2)“居住权”保障的创新机制
面对300户居民的安置需求,单纯货币补偿可能不足。建议引入“产权调换+”模式:1)基础层面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2)创新层面设立“居住权信托”,保障无力购房老年居民的终身居住权;3)发展层面建立就业帮扶基金,对接改造后的艺术中心和新能源项目就业岗位。这种多层次补偿体系更能体现《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立法精神。
4、工业遗产保护的特殊法律问题
(1)物质载体与集体记忆的分离
工业筒仓作为物质载体将被保留,但其承载的矿工社区文化却因居民搬迁而面临消解。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工业遗产保护应包含“场所精神”的延续。建议在改造方案中:1)建立矿工口述历史档案馆;2)保留部分典型住宅单元作为展示空间;3)设立原住民参与管理的社区委员会。这种“物质+人文”的整体保护模式,更能符合《文物保护法》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2)改造运营中的持续参与权
为防止工业遗产的“绅士化”倾向(即改造后原社群被高端群体取代),应当建立原住民持续受益机制:1)在艺术中心运营中优先聘用原住民;2)门票收入按比例返还社区基金;3)设立原住民代表参加的监督委员会。这种机制既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社区参与的规定,也能实现改造项目的真正包容性。
结论:迈向平衡的城市更新法治框架
鹤壁老煤城改造项目折射出中国城市更新中的典型法律困境:如何平衡历史文化保护、绿色发展与居民权益保障三大目标。通过本文分析可见:1)复合型项目的公共利益认定需要更精细化的法律标准;2)征收程序应当强化居民实质参与;3)补偿机制需创新设计以实现居住正义;4)工业遗产保护应包含人文维度。建议未来修订《城市更新条例》时,专门规定“社区影响评价”制度,要求项目方证明更新方案不仅能改善物质环境,更能提升原住民的综合福祉。唯有如此,城市更新才能真正实现其“人民城市”的本质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