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一座危旧桥梁改造现场,施工围挡已悄然竖起,桥头一家经营十余年的机械加工厂却大门紧锁。厂长张先生手持搬迁通知满脸焦虑:“政府说桥梁改造是公益项目必须配合搬迁,但停产损失补偿该找谁要?房东说补偿款是他的,可我投入的设备和停产损失怎么办?”这番诘问,折射出城市更新中一个普遍而尖锐的法律困境——因公共工程导致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究竟应由谁承担?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法定地位与性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房屋征收时,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三类法定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该条款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明确列为征收补偿的法定组成部分,凸显了其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在法律性质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有双重属性:
对物补偿性:针对房屋征收导致不动产功能丧失的补救;
对人损失填补性:弥补因征收行为导致经营主体预期利润损失及额外支出。
实践中,该补偿范围通常包括两大核心内容:一是经营利润损失,即因停产停业导致被征收人丧失的合理经营收益;二是必要费用损失,涵盖设备搬迁调试费、员工安置费、解约违约金等直接经济损失。
2、补偿归属争议: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的权利博弈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归属,实践中存在明显分歧:
所有权人主张: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征收补偿对象明确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征收部门仅与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不再直接与承租人产生法律关系。重庆地区的司法实践更表明,停产停业损失的实质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租金损失,月补偿标准通常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与当地房屋租金水平基本相当。
实际经营者诉求:许多企业虽非房屋所有者,但长期投入形成经营资产。有观点认为当经营者自行开展营业活动时,停产停业损失应归属实际经营者;若房屋用于出租,则补偿对应的是所有权人的租金损失。哈尔滨市道外区在类似项目中曾出现企业经营者未获分文补偿而状告政府的案例,凸显权属分离下的矛盾。
3、承租人法律地位的困境:无直接请求权基础
对于租赁厂房经营的企业而言,法律处境尤为被动:
征收补偿关系与租赁关系分离:根据现行法律框架,房屋征收补偿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承租人不再因租赁房屋被征收而直接与征收部门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维权路径受限:承租人无权直接向征收部门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只能依据租赁合同向所有权人(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征收补偿分配条款,承租人只能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此时征收部门可将补偿款提存公证,待双方达成协议或司法裁决后再行支付。
4、补偿计算方式的多元适配规则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方法具有地域性特征,实践中主要采用五种模式:
协商议定型:双方基于企业经营数据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实际损失核算法: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等财务数据核算净利润损失;
面积基准法:按单位面积补偿标准×经营面积计算(如北京部分区域);
房价比例法: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固定比例计算(如重庆按月价值5‰支付);
效益评估法:结合停产期限和前三年平均效益综合评定。
以哈尔滨市为例,选择产权调换的企业,每月可获房屋评估价值5‰的停产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则按评估价值比例一次性给付。
5、获得补偿的法定门槛与举证责任
并非所有被拆迁企业当然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满足严格法定条件: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或建筑合法性认定文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充分证明征收与停产停业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符合地方具体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持续经营年限等);对于无证经营或建筑违法的企业,即便存在实际经营损失,也无法主张法定补偿权益。
6、哈尔滨道外区实践的启示:权属登记的关键性
道外区人民政府在“二商店周边棚改项目”中曾作出《关于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喷号为1-3-111号房屋的补偿决定》(哈(外)房征补决定[2015]第371号)。该决定表明:对权属不清的房屋,政府仍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提存款项,但强调征收部门仅与所有权人建立法律关系,承租人损失需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此案揭示了企业保护自身权益的可行路径:租赁厂房经营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征收补偿分配条款,否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能被产权人全额领取。
7、企业应对策略:租赁关系中的法律风险管理
为防范搬迁补偿风险,承租企业应当:
完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遇政府征收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实际经营者所有”,并设置补偿款代收代付机制;
建立证据链:日常保存纳税凭证、员工社保记录、经营流水等证明持续经营的证据;
主动参与征收程序:虽无法直接签约,但可向征收部门报备租赁关系,申请补偿款分割提存;
及时行使诉权: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在知悉具体行政行为后3年内提起诉讼。
随着道外区危旧桥梁改造工程的推进,施工围挡内外正上演着公益与私益的法治平衡术。钻机轰鸣声中,唯有法律规则的精确适用,才能疏通城市更新中的权益梗阻。当每一笔停产损失补偿最终抵达应得者手中时,不仅体现着征收条例第十七条的温度,更彰显了“实质公平”在城市建设中的落地生根。企业主们终将理解:在租赁合同里预先写下那行补偿分配条款,远比搬迁时百般申诉更为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