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瀛海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安置补偿、协议
办案律师:闫会东
【案情介绍】
于荣与于群系姐妹关系,其父早亡,其母刘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经过法院认定,于荣与于群为其母的监护人。于荣自2002年起就一直与母亲共同居住,并照顾母亲的饮食起居。2002年3月28日,姐妹二人签订协议书一份 ,约定由于荣自行照顾母亲,其姐不再赡养老人,家里的财产也归于荣所有。2008年,于荣将家里的宅基地进行翻盖,2012年该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将老人列为被拆迁人,拆迁利益为四套安置房及货币一百万。之后,于荣与于群就该拆迁利益达成如下协议:安置房一套归于群,三套归于荣。后,于群对该分配方式不服,以财产分割协议侵犯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为由提起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之诉。于荣惹不起姐姐,又觉得万般委屈,而通过各种途径咨询,得到的答复几乎是一边倒的认定协议无效。抱着绝望的态度,于荣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拆迁维权专家闫会东律师,希望闫律师能够解决她的困境。
【案情分析】
闫律师承接本案后,迅速针对本案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并制定了适合于荣的诉讼方案。律师认为,姐妹两个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属于合同,合同是否有效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均有明文规定,对于姐妹两个签署的协议如何定性成为了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点。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打击信心的一审败诉!
法院对于本案进行了三次开庭,在庭审过程中,于群称:刘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自己也是刘某某的监护人,房屋的建造是刘某某的姐姐帮忙借钱给建的,不是于荣建的,而自己与于荣签订的协议书是为了帮助于荣的孩子上学开具证明使用的,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分割了刘某某的个人财产,侵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署的协议无效。
闫律师指出:该两份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首先姐妹两个作为刘某某的监护人和仅有的两名法定继承人,对于刘某某的财产可以处分;其次,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某村某号的宅基地是以刘某某名义申请,刘某某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2008年左右于荣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翻建和加盖,且于荣与其女儿的户口均在涉案房产上,于荣也属于被安置人。2012年涉案房产进行了拆迁。涉案房产的拆迁款与安置房屋属于其与刘某某共同所有,而姐妹两个对被安置房屋的处分行为是对财产未来分配的确认行为,并未侵犯刘某某的财产权利。另外,协议书的书写是为了照顾刘某某的生活,维护刘的利益,并不存在侵犯刘某某利益的情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涉案的宅基地登记在刘某某名下,且拆迁协议中被拆迁人是刘某某,故无论该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出资人是谁,该院落被拆迁后获得的补偿款及安置房中均包含刘某某的份额。于荣于群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处分了刘某某的财产,侵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属于无效协议。
收到一审判决后,于荣很是失望,甚至对律师说,算了,我认了,我没有他们那样会胡说,我打到哪里也赢不了。闫律师却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这个案件还是有必要上诉的。于荣经过慎重思考,决定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