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让我们将目光先拉回到这起复议案件当中,案情本身应当说并不复杂。田女士称其在徐州市泉山区某街道拥有合法房屋,总面积400多平米。2015年4月的一天上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在未与其进行任何关于拆迁补偿的谈判、协商,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夷为平地。田女士放置于屋内的一些物品也被埋压而遭到损毁。田女士认为,政府的做法是赤裸裸的违法强拆暴行,严重侵犯了其正当、合法的拆迁权益,视她的存在于无物。在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的金长胜律师的指导下,她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对其房屋恢复原状,赔偿屋内损毁物品的损失。
然而政府一方给出的答辩却令人颇感意外:申请人田女士并不是本项目的被征收人!根据他们所做的调查,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系刘女士(化名),她持有23平米的房证;刘女士的长女持有174.8平米,刘女士的六子持有80多平米(本人已故)……而在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调查了解的过程中,申请人田女士自称系刘女士六子的遗孀,但未提供相关证明,田女士也始终未提供任何相关房产手续。
且在2015年1月,刘女士本人来到拆迁指挥部,委托其长女和七子全权处理拆迁事宜,并进行了书面授权。2015年3月,她们的拆迁补偿款到位并被领取。且此3人提出申请,对关于涉案房屋的分配方案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注明该申请发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政府一方认为,至此,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已全部完成,田女士不是被征收人,其主张权利的主体不适格,所谓“违法强拆”事实不存在。
至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变为,田女士是否是刘女士六子的遗孀,是否因此而享有拆迁补偿权益呢?
徐州市政府查明的事实是:田女士在2009年便与刘女士六子登记结婚!而2011年刘女士的六子因意外事故死亡,生前未立遗嘱。
据此,复议机关认为,田女士与刘女士六子确为夫妻关系,刘女士六子死亡后无证据证明对其财产排除田女士的继承权利(如立有遗嘱等情形)。因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田女士对其丈夫名下的房屋享有合法权利,田女士确系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
据此,复议机关进一步认为,在遗漏了田女士这一被征收人的情况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显然违法,依此而对田女士享有权利的房屋实施强拆,也就自然成为了违法行为。而对于田女士主张的恢复原状及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则认为恢复原状并不现实,且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对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失加以证明,以确定国家赔偿的具体数额,故相关请求应另行处理。最终,徐州市政府确认泉山区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这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就此落下了帷幕。
律师说法:家庭团结和睦方能获取满意补偿
本案的案情直接抛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在整个补偿协商过程中,田女士的婆婆刘女士为何对其六子尚有田女士这么一位遗孀,自己尚有这么一位儿媳妇的事实避而不谈,反而径自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呢?显然,婆媳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问题直接影响了补偿协商的进程。
而对于田女士来说,既然其与刘女士的六子系合法夫妻,又为何不出示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的证件而在入户调查时证明自己权利人的资格呢?我们不得而知,也无意对此做任何评价。但事实却是,田女士当初维权的不利致使其享有权益的房屋已遭拆除,这对其后续争取补偿的努力必将带来巨大的现实困难。
唯有家庭和睦,家庭成员团结一心,“一致对外”,才能获得公平、合理、满意的拆迁补偿。而家庭成员间的猜忌、嫌隙乃至于矛盾纠纷必将会直接导致拆迁补偿欠佳的后果。作为维权律师,这是我们一定要告诉广大拆迁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