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居住在广西省平果市的岑先生终于拿到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书》。“我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是落了地,感谢在明律师把我我拉出逆境!”从2021年初到2022年终,长达一年半的艰辛维权路让岑先生精疲力竭。
到底是什么事把一个靠双手勤劳打拼致富的普通养殖户强行拉入必须依靠司法救济才有活路的窘境之中呢?这事儿还得从市自然资源局的起强拆案说起。
案件事实
2016年,为响应镇政府号召,岑先生在自己的承包地上修建了一座养殖场。一开始,岑先生没觉得自己的行为有问题,“我和村委会打好了招呼,村委会也同意了。”之后,岑先生办理了营业执照,正式开启养殖业经营。
五年后,岑先生突然收到了市自然资源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面载明,岑先生修建的养殖场未获得相关审批,占地修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现责令其自行拆除,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原来,几天前,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曾去过养殖场,问了几句话后就离开了,当时岑先生还以为是市政府的例行检查。
“简单问了几句话就能认定我的养殖场违法?”岑先生十分诧异,为了保住自己多年以来的心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岑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
在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后,负责本案的在明律师很快就有了办案思路:本案的焦点并非是委托人的占地建场行为有无不妥,而是自然资源局下发的《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通知书》下发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及《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同时还需要制作立案审批表、询问调查通知书及回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案件终结报告等文件,然后才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回证。
本案中,自然资源局在向委托人下发《通知书》之前仅仅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简单问询,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定程序。
其次,《通知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部门在执行行政强制行为时应当保障相对人的申诉、抗辩权利。本案中,一直到提交立案申请,市自然资源局仍未告知委托人相应的程序性权利及期限。
诉讼过程
庭上,自然资源局辩称:原告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占用案涉土地修建养殖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将“案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属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因此,《通知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平果市自然资源局作出《通知书》认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故判决撤销自然资源局做出的《通知书》。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西方有句法谚:“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个人如此,政府部门也是如此。“拆违”案件中,行政主体万不可以“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为由侵害其法定的程序性权利。与此同时,作为行政相对人,当我们的复议、申辩权利遭到侵犯时,及时联系律师,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