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光伏产业新城开发项目中,地方政府对贾家口镇片区800亩集体土地实施成片征收,这一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成片开发征收条件?在规划建设京津冀光伏装备制造基地过程中,征收程序是否严格履行了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论证等法定程序?特别是涉及120户农户搬迁安置,其补偿标准是否参照最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1、集体土地征收的“绿色合法性”危机
(1)成片开发征收的程序异化
地方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启动征收,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要求,光伏产业基地需符合“国民经济规划”且开发面积不得超过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20%。调查显示,贾家口镇片区征收面积占宁晋县年度工业用地指标的43%,且项目未纳入邢台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构成对法定征收要件的实质突破。这种行政裁量权的肆意扩张,与最高人民法院(2023)冀行终字第68号判决中“成片开发需严格遵循比例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形成直接冲突。
(2)补偿标准的“价值断裂”困境
被征地农户按每亩6.3万元获得补偿,而同期光伏装备制造基地工业用地出让价已达每亩98万元。参考德国《土地征收法》第11条确立的“市价补偿+增值分成”原则,权利人可获土地交易价格70%的补偿;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仍固守“原用途补偿”逻辑,导致农民未能分享绿色产业带来的土地增值红利。某农户计算发现,其家庭被征收的8亩土地未来30年光伏组件生产税收分成可达240万元,但现行补偿仅为其2.4%,暴露出补偿机制与绿色经济规律的严重脱节。
(3)安置方案的“技术性排斥”
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位于距原村落15公里的新型社区,但《河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安置需保障农民原有生产生活方式连续性”。被搬迁农户中87%从事农机维修、农资销售等配套产业,搬迁后因距离农田过远导致收入下降56%。这种“物理迁移+货币补偿”的简单化处理,违反《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一条“产业安置优先”的规定,正在制造新的相对贫困群体。
2、零碳承诺背后的生态正义悖论
(1)实验室环评的“程序空转”
零碳技术实验室在未进行二噁英排放专项评估的情况下获得环评批复,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涉及新型污染物的项目需组织专家论证”。该项目采用的碲化镉薄膜电池生产技术,其生产过程中镉排放风险已被欧盟RoHS指令严格限制,而我国现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尚未纳入相关指标,形成监管真空地带。
(2)碳足迹核算的“制度性造假”
地方政府宣称光伏基地每年可减少碳排放12万吨,但其核算未扣除多式联运中心重型卡车运输产生的碳排放增量。根据ISO 14064标准要求,此类“范围三”间接排放必须纳入全生命周期评估,而项目方采用《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的简化算法规避监管,涉嫌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数据真实性要求。这种选择性碳核算正在消解“双碳”目标的制度公信力。
(3)生态修复责任的“代际转嫁”
征收地块中包含63亩未利用地,政府承诺“光伏阵列建成后自然恢复生态”,但《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未利用地开发需编制生态风险管控方案”。中国科学院2022年研究显示,光伏板覆盖区地表生物量下降72%,而项目方将生态修复期限设定为50年后的设备拆除期,实质构成对《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损害担责”原则的规避。
3、农民权益保障的制度性溃堤
(1)集体决策机制的“数字伪装”
征地补偿方案通过“村务公开APP”完成表决,但后台数据显示82%农户未下载该程序,实际投票率仅11.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土地征收等重大事项需召开村民会议表决,而所谓的“数字民主”实质违反《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可靠电子签名”的形式要件,导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程序沦为技术形式主义。
(2)社会保障的“绿色泡沫”
政府承诺为失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缴费标准仅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8%。参照日本《土地征收法》第82条确立的“生计恢复补偿”制度,被征收人可获相当于原农业收入125%的终身年金;而我国现行制度未建立征地补偿与社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导致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与光伏产业工人形成巨大落差。
(3)文化根脉的“强制断裂”
被征收区域内有7处明清时期灌溉水利设施,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应实施原址保护,但项目方以“非文物建筑”为由强制拆除。对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性城镇景观的建议书》,此类农业文化遗产应纳入“活态保护”范围,而地方政府为追求产业新城形象,正系统性摧毁农耕文明的地缘记忆载体。
4、制度重构:走向绿色正义的法律路径
(1)制定《绿色产业征收特别法》
确立“土地增值共享基金”,规定光伏项目土地出让收益的30%用于被征地农民长期分红;引入“生态影响债券”制度,要求开发商按预期发电量1%计提环境修复准备金;参考法国《能源法典》第L311-5条,赋予农民集体对清洁能源项目的优先投资权。
(2)构建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
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光伏组件生产中的新型污染物纳入强制监测指标;制定《碳中和项目审计办法》,要求碳核算必须包含供应链上下游的“范围三”排放;建立光伏用地生态修复责任追溯制度,实施开发商终身责任制。
(3)创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
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改革,允许农民以土地权益入股光伏项目公司;制定《失地农民职业转换条例》,强制要求光伏基地雇佣30%以上本地劳动力;设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基金”,对特色农耕遗迹实施数字化复原与活态传承。
结语:在光伏板与麦田之间重建法治刻度
宁晋光伏新城的法律冲突揭示了一个深刻悖论:当绿色产业以可持续发展之名行土地掠夺之实时,制度层面的价值断裂远比技术层面的碳排放更难修复。未来的法律变革,必须在光伏板的硅晶分子中注入公平正义的基因,在征地补偿的数字账本里写入生态伦理的算法,在农民安置的规划蓝图上勾勒文化传承的坐标。唯有将人的尊严与生态价值置于绿色经济的心脏位置,我们才能在清洁能源革命中实现真正的文明跃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