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这场由《豫西商贸文化振兴规划》驱动的旧城改造,在法治层面暴露三重撕裂——文物保护需求异化为征收权的扩张工具,文化记忆再生演变为商业利益的制度性掠夺,技术治理逻辑架空《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正当程序原则。当城市更新陷入历史情怀与财产权利的拉锯战,法律如何重塑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支点?
1、历史建筑保护的制度性撕裂
(1) “危旧”认定的法律迷局
项目涉及的10栋危旧商业楼中,有3栋建筑始建于1958年,其砖木结构虽出现局部破损,但完整保留了苏联援建时期的“社会主义折衷主义”建筑特征。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此类建筑本应纳入“20世纪遗产”保护范畴,但地方政府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C级危房鉴定报告,成功规避了《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专家论证程序。这种“技术性拆除”策略,与2022年最高法发布的第17号指导案例中“危房认定不得代替历史文化价值评估”的司法精神形成实质冲突。
(2) 肌理保护的规范真空
项目方案中“保留苏式建筑肌理”的承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遭遇执行困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虽要求保护历史风貌,但对“建筑肌理”这类非文保单位的历史要素缺乏量化保护标准。2023年4月,施工方在拆除危楼时损毁1957年建造的铸铁排水系统,该设施虽未被列入保护名录,但属于完整建筑肌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损商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主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却因缺乏具体保护依据难以获得救济。
(3) 活化利用的产权困局
虢国文化数字展厅选址的原供销社大楼,涉及12户未搬迁商户的房屋租赁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物被征收时应保障承租人获得补偿的权利,但项目指挥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将补偿对象限定为房屋所有权人。这种制度性歧视导致承租商户提起的34起行政诉讼中,有29起因“缺乏法律请求权基础”被驳回,暴露出城市更新中使用权保护的制度缺陷。
2、非遗工坊的现代性法律冲突
(1) 澄泥砚技艺的产权黑洞
项目引进的4家澄泥砚作坊,其使用的“黄河澄泥陈氏制砚法”已被列入省级非遗名录。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四条,传承人应享有署名权和收益权,但在政府主导的工坊集群运营协议中,工艺秘方被要求“无条件用于公共文化展示”,实质构成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突破。2023年6月,传承人陈某发现工坊未经许可将祖传“阴阳研墨法”用于商业研学活动,却因非遗权利边界模糊难以维权。
(2) 数字化转化的版权危机
虢国文化展厅使用的3D青铜器数字模型,其数据采集自三门峡虢国博物馆馆藏文物。依据《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数字化衍生品开发应取得著作权许可,但项目方以“公共服务”名义援引《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合理使用”条款进行抗辩。这种将馆藏文物数字化成果无偿商业化的行为,与2021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殷墟甲骨文数字化侵权案”确立的“博物馆衍生品需双重授权”原则明显相悖。
(3) 智慧设施的隐私侵蚀
配套建设的智慧立体停车场配备有车牌识别、人脸采集系统,其数据管理协议中“向商户开放客源分析功能”的条款,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的“最小必要原则”。更值得警惕的是,停车场运营方将车流数据接入商贸街区的“智慧管理平台”,形成对消费者行为轨迹的持续性监控,这种数据聚合行为可能触发《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要数据”监管红线。
3、城市更新的法治范式重构
(1) 建立历史要素分级保护制度
建议借鉴《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创设的“历史风貌评估清单”机制,将建筑肌理、构筑物体系等非文保要素纳入法定保护范围。对1950年代苏式建筑应启动“抢救性普查”,参照《北京市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设立20年期限的临时保护制度,避免技术性拆除侵蚀城市记忆。
(2) 构建非遗商业化双轨机制
针对非遗技艺的现代转化困局,可引入“传承人特别股权”制度。参照《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工坊运营中设立非遗传承人持有的”文化干股”,确保其永久性参与收益分配。同时建立非遗数据库的“用益物权”登记制度,通过区块链存证明确数字化成果的权属关系。
(3)完善更新项目协同治理体系
需重构《城市更新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设立由原住民代表、商户、文保专家组成的“更新监督委员会”。对于智慧停车场等数据密集型设施,应建立独立的“城市数据监察官”制度,定期审计数据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在补偿机制层面,建议突破《征收条例》局限,将承租人、用益物权人等实质权利人纳入补偿主体范围。
结语:在解构与重构之间寻找法治平衡
宋会路商圈改造中暴露出的法律冲突,本质上是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制度供给滞后的必然产物。当推土机的钢铁臂膀遇见苏式山墙的曲线美学,当区块链存证技术碰撞千年澄泥砚的窑火,法律系统必须超越简单的规范适用逻辑,在历史守护与现代发展之间构建更具包容性的制度框架。或许唯有将“城市权利”理念注入更新法治,才能让古城复兴真正成为传承文明而非摧毁记忆的文明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