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苏州浒墅关老火车站旁边,有一条老街,老张的杂货铺在这里开了十五年。2022年,他跟房东续签了六年租约,租期到2028年,还花了20万重新装修。2026年,老火车站片区更新启动,老张的商铺被纳入征收范围。房东拿着补偿方案来找他:“征收方说了,补偿款只跟产权人谈,你跟我的租约,你自己解决。”老张懵了:“租约还有两年才到期,我这装修费、这十几年的老客户,就这么白瞎了?”
老张的困惑,是所有承租商户的共同难题:拆迁来了,征收方只认房东,租户的权益谁来保障?
法律解析:
在征收中,承租商户处于一个尴尬的法律位置:征收部门只认“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东。但这不意味着租户的权益落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租户有权主张以下赔偿。
第一,租户有权主张的四类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及司法实践,租户可主张以下四类赔偿:
搬迁补助费:补偿设备搬运、货物转移等直接损失,需提供搬运合同、发票等证据。
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按“房屋被征收前效益、停产期限”计算。实务中,法院通常以近三年平均利润为基数,结合客流量下降曲线等证据综合判定。杭州余杭区某餐饮店因拆迁,法院依据其纳税记录、POS机流水,判决按日均营业额的60%补偿6个月停产损失。
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若装修经房东同意且形成附合(如墙面改造、固定设备安装),租户可主张剩余租赁期内装修价值的补偿。北京西城区法院曾判决,租户投入的260万元装修按“6:4”比例分配(租户60%、房东40%)。
剩余租期租金返还:若合同未到期,租户有权要求房东退还剩余租期租金。
第二,租赁合同的效力:征收方认房东,但法律认合同。
老张担心“租约还有两年,征收方认不认”——从法律关系看,征收方确实只与房东签订补偿协议。但租约的法律效力体现在:房东拿到补偿款后,有义务将属于租户的部分(如装修补偿、停产损失)分配给租户。
郑州某区法院审理的张某诉李某案中,认定房东需赔偿因拆迁导致合同解除的3个月租金差额,确立“实际损失填平”原则。金水区法院2025年判决的王某诉某餐饮公司案,按“房东30%、承租人70%”比例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明确“经营贡献优先”规则。
第三,租户维权四步走。
根据律师建议,承租商户应立即采取行动:
整理证据: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营业执照、近三年纳税记录、经营流水、搬迁费用清单。上海某奶茶店因拆迁,投入85万元装修,法院依据其装修合同和付款凭证,判决获赔装修残值。
主动介入: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己方信息,确保评估公司对装修、设备进行实地勘查评估,让损失被“看见”并计入总补偿报告。
锁定房东:在房东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后,持证据与房东谈判,要求返还属于租户的补偿份额。
提起诉讼:若协商无果,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
结语:老张站在杂货铺门口,望着那条走了十五年的老街,心里有了主意:铺子是房东的,但生意是自己的。租约还有两年,装修花了20万,老客户攒了十五年——这些,都是法律认的“损失”。
对于浒墅关老火车站的沿街商户而言,拆迁不是权益的终点,而是维权的起点。郑州某案例中,承租人凭连续3年水电费缴费记录,获法院支持部分停产停业损失;广州某健身房因未保留装修合同,较实际投入少赔40万元。老张需要的,是把这些年攒下的合同、发票、流水整理成册,让那份租约,在法律的天平上,和房东的产权证一样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