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属于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必须公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期限作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一,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达成的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四,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