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征地时,被征收人总是问征收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应该怎样才能提高补偿。而律师总会说不要先谈补偿问题,而是只谈或重点谈征地拆迁合法性问题。一般来讲,在违法的情况下,就谈不上征收补偿标准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的标准是具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的补偿标准。如果是没有合法手续,就是能不能征地拆迁的问题,而不是征收补偿多少的问题。那么,征收方在征地过程中的违法征地拆迁究竟有哪些情形呢?
一、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每个月或者每年固定给付老百姓固定租金,是近年来凸现的一种违法新形式。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当前,国家严把土地供应“闸门”,而“以租代征”却依然存在,是一种常见的违法形式。
二、少批多占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政府征收土地的面积越大,获得批准机关批准的可能性也就越小,难度也会相对较大。因此为了顺利的获得土地征收批文,往往会在征收手续中上报征地面积时少报,等到批准文件下来之后,征收方再悄无声息地占用更多的土地。
三、化整为零
法律对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权限做了严格的规定,地类不同、面积不同有批准权限的政府也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但是,在实践中,征收方往往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将超出自己审批权限的同一项目用地划分很多小块,分开审批,越权批地。
四、任意解释公益目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利益”需要是土地征收的唯一合法条件。但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非常模糊,除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笼统的规定之外,我国法律对这一概念再无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实践中,不少征收方便通过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来实现征地的目的。凡是需要征地的,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开发商兴建商品房住宅小区、高尔夫球场、游乐场、外商投资、开发区等等都成了“公共利益”需要,公共利益成了经济利益的代名词。
对此,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当中遇到问题时要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维权。不要把时间一点一点的浪费在没有效果的方法上。拖延越久,问题就越多。所以,可以通过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