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机关违法征收,侵犯被征收人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诫,并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房屋的赔偿应全面及时、一次性地赔偿救济到位。近日,在明律师事务所张琨律师代理的一起胜诉案例就再次验证了这点。
基本案情: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的行政赔偿
委托人屈先生的房屋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区,房屋建造于1988年,1994年申请房屋产权登记,1995年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
2000年换证,房产证记载房屋类型为住宅,结构分别为瓦房、砖木,面积为80平方米,过道房屋类型、结构分别为平房、砖混,面积20平方米。
屈先生身为这座城市的居民,面对为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而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屈先生对此是十分赞成的。
可是,枣庄市Z区城管局却将自己的合法房产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强行拆除,屈先生感到很是憋屈。在明律师张琨认为枣庄市Z区城管局强拆房屋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并指导屈先生将枣庄市Z区城管局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枣庄市Z区城管局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枣庄市Z区城管局强制拆除原告屈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在收到法院的胜诉判决后,该案将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胜诉:不予行政赔偿决定被依法撤销
2020年2月,枣庄市Z区城管局作出(2020)综执赔字第1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屈先生不予赔偿。
在明律师张琨认为枣庄市Z区城管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行为严重违法,并指导屈先生将枣庄市Z区城管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赔偿强拆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枣庄市Z区城管局答辩称,屈先生的违法建筑于2017年11月进行了立案审批,并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向屈先生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是屈先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答辩人于2018年6月依法向枣庄市Z区人民政府报送了《Z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请示》,枣庄市Z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9日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批复”,同意本机关对屈先生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集中拆除活动方案,本机关未参与现场清理活动。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屈先生不予赔偿。
在明拆迁律师张琨则认为区城管局的上述辩称显然站不住脚。在张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位于Z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故对该房屋的赔偿应参照并不低于同区位同类房屋的补偿标准,并酌情考虑房屋市场价格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鉴于枣庄市Z区城管局未提供赔偿标准的相关证据,从实质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国家司法和行政资源以及警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角度出发,本院认为有关赔偿事项和赔偿数额问题由Z区城管局进一步审查核实,由其对屈先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及时、一次性地赔偿救济到位更为适当。
Z区城管局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额度的过程中,宜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屈先生的上述损失按棚户区改造同区位同类房屋的补偿标准,并酌情考虑房屋市场价格因素予以填平补齐,确保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不低于其他棚改相对人所享受的房屋价格、安置补助等补偿利益,对屈先生作出公平合理的赔偿。同时,对屈先生的房内物品损失亦应根据拆除情况进行合理认定赔偿。
2020年6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枣庄市Z区城管局2020年2月17日作出的(2020)综执赔字第1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屈先生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