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违法强制拆除,确定行政赔偿金额得考虑这5点!
导读:在房屋征收中,经常容易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拆迁方以“先拆后赔”的形式达到自己征地的目的。因为“后赔”在时间上严重的“滞后性”,于是就会产生一个矛盾点,即双方对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存在巨大争议,这关乎双方的巨大利益,毕竟评估时点不同,房屋价值有着非常大的差别。那么,房屋被违法强拆,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该如何确定呢?应当包含奖励金吗?下面笔者就结合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坤、王威律师承办的海南某个案例,来看看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在有些情况下,评估时点采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有违实质性公平正义,也有违法律精神,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有违实质性公平正义
在我们团队代理的海南刘女士一案中,在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后的几年,刘女士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了。后当地政府打算以发布征收决定之日作为评估时点,对刘女士的房屋进行赔偿,理由就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我们当时提出了明确的反对,涉案评估报告选取了3个交易实例,那时是2020年7月,这3个实例的市场价分别是28118元、28280元、22509元。
根据该评估报告“市场比较法”的计算方式,赔偿单价应该是26356元。这是一个客观的实际情况,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我们从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一案也可以看出这一观点是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写道:“不应再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许某某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
第二,违背了有关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该司法解释虽然调整的是国家赔偿中的违法司法行为,但可以作为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的参考。从该条款的立法精神来看,侵权行为的损失应当以侵权行为时的价值损失为填平标准。
二、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否则就不足以体现赔偿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抚慰。
故此,“越赔越低”是非正常的,更会助长征收方违法拆除房屋的气焰,被征收人一定要在行政赔偿纠纷中树立足够坚定的权利救济目标。
三、搬迁奖励金、过渡费等补偿安置利益也应当依法支付
在遭遇非法强拆时,被拆迁人基于合法程序可以获得的搬迁奖励金、过渡费等补偿安置利益也受到了损失,在实际得到赔偿之前,对被拆迁人而言,强拆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法损失就处于持续状态,这不属于被拆迁人的过错,因此,搬迁奖励金、过渡费等补偿安置利益也应当在赔偿中支付。
四、屋内物品损失应否赔偿要看证据
从法律规定来看,行政机关在强拆房屋时,应当制作物品清单,并且由被拆迁人签字确认。没有被拆迁人签字确认的物品清单,不能体现被拆迁人屋内损失物品的完整性,没有制作时间和被拆迁人签字确认的物品清单,因此造成屋内物品损失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
当然,被拆迁人也一定要尽到自身的举证义务,尤其是对于一些日常居家生活中并不常见的贵重财物或者价值较高的机器设备、生产原材料等,一定要事先拍照录像,并留存发票等购买凭证。否则依法仅凭生活经验和常识“酌定”赔偿,很难令被拆迁人获取满意的赔偿结果。
五、被拆迁人有权主张利息损失
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我们还应当主张赔偿利息。一般来说,我们可以主张从强拆发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多年期基准率,而且应当是贷款利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赔申8号一案中的观点。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张坤、王威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某种意义上讲,行政赔偿争议的解决难度要远高于征收补偿纠纷。其关键区别就在于,后者房屋是仍然存在的,而前者则往往已经被推平了。想在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尽可能准确地还原其实际价值并据此获取赔偿,绝非仅凭被拆迁人提供的物品损失清单或者几份购买凭证就能实现的,这里面需要专业律师指导的点有很多,尤以委托评估、司法鉴定最为专业、艰深。都到了赔偿这最后一步了,大家一定要谨慎把它走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