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由本所刘博韬律师代理的田某、田某某诉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一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苏01行终13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南京江北新区(2020)苏0192行初726号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的宁房裁字(2019)008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所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不能直接使用违法,并责令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鼓楼某有限公司、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对产权调换房屋不能直接使用的合理性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