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限期拆除决定书》符合哪些条件才是合法?
作者丨 傅启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姜卫星律师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该案件的当事人王先生等五人收到了某某区政府某某路办事处发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王先生等五人限期将涉案房屋拆除。
事实上,涉案房屋是由王先生的父亲与1988年9月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建造的,王先生的父亲于2014年7月28日去世,留下了涉案房屋由王先生继承,王先生系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其余等四人虽然也是为王先生父亲的子孙,但是对涉案房屋并无权利。
然而,2020年某某区政府某某路办事处向王先生等五人填发送达了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王先生等人收到后及时联系律师,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是否必须立即执行《限期拆除决定书》,如果不是需要进行什么法律程序?
在明律师事务所姜卫星律师细心为当事人解答了问题:并不是收到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就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对《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我们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律师就建议王先生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经过在明律师事务所姜卫星律师帮助王先生等五人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被告某某区政府某某路办事处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庭审过程当中,姜卫星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并就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一质证,最终法院认定某某区政府某某路办事处向王先生等五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不当,依法予以撤销,王先生等五人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
从本案中不难看出,并非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就必须立即执行,我们应当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是否合法,那么《限期拆除决定书》需要满足那些条件才算合法呢?从两个大方向上来说,《限期拆除决定书》必须程序合法,必须实体合法。
程序合法就是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程序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体是特定,并不是任意的部门都能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必须是有房屋管理职能且有行政处罚权力的行政机关;另外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还需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经过听证程序;其次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必须进行全面的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最后,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中需要载明行政相对人的复议及诉讼权力。
实体合法就是说《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即《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载明的事实不能与客观事实相悖。
综合来讲,《限期拆除决定书》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我们就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程序来撤销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