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往往会收到征收方送达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各种文件。但由于“躺平”心态的作祟,被拆迁人压根不在乎这些文件,而这种做法最终会导致其自身利益受损。
作者 | 张天雨
躺平、内卷、丧、割韭菜……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口头禅。
而在内卷化严重的当今,“躺平”似乎已经成为人们对抗内卷的一种方式,潜伏在每个人的身边。
同样,在征收过程中,“躺平”现象也存在。
在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往往会收到征收方送达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各种文件。但由于“躺平”心态的作祟,被拆迁人压根不在乎这些文件,而这种做法最终会导致其自身利益受损。
众所周知,躺倒的庄稼一样割,躺平从来都救不了内卷。
当面对征收方送达的《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等文件时,被拆迁人如何做才能维护自身权益?不要慌,听在明律师细细道来。
2020年,家住西安西咸新区xx街道xx村X组XX号的黄女士,其居住多年的房屋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但因黄女士对征收方作出的房屋价值评估存疑,因此,其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9月,黄女士收到了征收方送达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同年11月,陕西省西咸新区某管理委员会联合咸阳市某街道办事处对黄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面对此种情形,黄女士立即寻求了北京在明律所的梁红丽与张天雨律师,并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将陕西省西咸新区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告上法庭。
诉讼中,梁红丽与张天雨律师在被告提供的答辩状与证据材料中找到了诸多违法点。
一、两户认定为一户,征收行为严重违法
据了解,涉案房屋呈“L”,为黄女与姚先生两户分别出资在自家宅基地建造两处房屋。但在征收过程中,被告却认定该“L”型房屋是一处房屋,并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发出后,强行拆除该房屋。因此,在明律师认为,被告这一行为明显侵犯了黄女士的合法权益。
二、异议权被剥夺,评估报告严重违法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黄女士并未收到评估报告,征收方也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送达,显然征收方的行为剥夺了黄女士的异议权。其次,估价时间选取错误。根据沣西管字[2019]47号批复可知,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是2019年8月18日,但征收方评估报告的时点却是2019年7月11日。因此,该份评估报告没有对房屋价值进行实质评估,存在明显错误。
此外,该评估报告中还存在(1)房屋征收汇算表没有户主姚先生的签字,征收方将黄女士的房屋面积与姚先生混同计算,存在严重错误。(2)附属物汇算表附表只记录了姚先生房屋附属物的情况,缺失黄女士房屋附属物的记录。(3)现场勘测记录表只有姚先生签字的姚户的勘测记录,而从房屋平面草图可以计算出,该房屋一层面积为200平米左右,另外200平米在此却不翼而飞。(4)现场照片仅展示了姚先生房屋一层的部分状况,未对黄女士的房屋进行拍照记录。由上可见,征收方想利用补偿政策与该评估报告将原本是两户的姚先生和黄女士强行合并成一户,进而压低补偿金额。
三、事实认定不清,执行主体越权,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征收案涉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催告原告交出土地,在原告拒不交付土地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拆迁时将房屋仅认定为姚先生所有,并进行强拆,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并无拆除原告房屋的法定职权,其实施的拆除行为已超越法定职权。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梁红丽与张天雨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拆除黄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该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陕西省西咸新区洋西新城管理委员会拆除黄女士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XX街道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明拆迁补偿律师提醒: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度,往往会通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件,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面对这种情形,有部分被拆迁人像黄女士一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当然,也有一部分被拆迁人选择躺平,过上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任人宰割的日子。
虽然,躺下的韭菜不好割,但想必大家都见过机械收割庄稼的场景,躺平拯救不了内卷,也拯救不了无家可归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