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经常与老百姓打交道的机构有很多,“xx县政府”、“xx局”、“xx委员会”、“xx拆迁办”、“xx项目指挥部”这样的名字层出不穷。随着社会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许多被拆迁人面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行为,选择走上积极维权的道路。然而,直到房屋被拆除的时候,许多老百姓却依然不清楚到底是谁拆了我的房子。那么,依法有权实施拆迁的究竟是哪些部门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述这方面的问题。
作者丨 王奇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看出,条例中提到的三个具体机构分别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而往往让普通百姓一头雾水的则是“房屋征收部门”是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又是谁?
按照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涉及到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行政行为,都应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
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工作涉及多个政府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涉及的具体情况纷繁复杂,对于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影响重大,甚至部分项目还可能影响到地方上的社会稳定。
所以,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专门设立或者确定一个具体的房屋征收部门来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也就是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那个“房屋征收部门”。
比如:某市政府可以将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单独或者数个部门确定为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形式一般是地方政府通过“红头文件”下达。
同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的这个“红头文件”也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如果被拆迁人对此不知晓,可以委托律师向地方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而进一步了解拆迁区域的具体负责部门。
然而,由于房屋征收部门是行政管理部门,受编制、人员、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等多方面因素限制,很难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大量的具体工作。
故条例中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还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具体实施。也正是因为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所以不难理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均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来承担。
征收实施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其中委托的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动员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较为常见的征收实施单位一般为乡镇政府、街道办、项目办等非营利性单位。正如上文中一样,征收实施单位的确定也应当在一份地方规范性文件或地方工作文件中有明确记载,征拆时与老百姓打交道最多的也是这个征收实施单位。
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许多不当行为所引发的征拆纠纷也不在少数,发生纠纷后双方如果又没有进行适当且有效的沟通,则会使矛盾愈发升级,给双方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当下强拆、偷拆、逼签等种种现象屡见不鲜,只有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这三个具体机构的关系,才能明明白白地知道到底是谁拆了我的房子?到底谁才有权拆我的房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上述规定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包括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行政行为,都能够作为适格被告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被拆迁人可以在自己的切身权益受到侵害或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受到不公对待时,委托专业的拆迁补偿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