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梁某某诉北京市孙河农工商联合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京0105民初71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北京市孙河农工商联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梁某某腾退补偿款共计二百零七万六千三百七十一元四角,被告北京市孙河农工商联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梁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以二百零七万六千三百七十一元四角为基数,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